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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六大热点问题!

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六大热点问题! 乌鲁木齐税务
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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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乌鲁木齐税务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 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提高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今天,小编梳理了大家的咨询热点,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可以享受。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

二、公司购进一台二手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吗?

答:可以。文件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来已经购进的固定资产,而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购进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哪个年度扣除?

答: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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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乌鲁木齐税务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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