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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启示录(之二)

海关行政处罚启示录(之二)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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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低报价格走私石油沥青被重罚320万



导
读
今天分享两则行政处罚案例。一是低报价格走私石油沥青境内销售被重罚320万;二是贸易公司和报关公司分别被处罚1.5万和1万元人民币。

低报价格走私石油沥青境内销售。

具体手法:法人作出决定→以低于实际的价格制作合同、发票等报关单据交报关公司进口报关。→报关单申报的货款由当事人的公司账户支付给供货商,差额款通过境外离岸公司账户支付→走私进口石油沥青共计21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05482.17元

案发后,被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石油沥青。

鉴于走私货物已被销售,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共计人民币3200917.29元(320万)。




摩托车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

在未取得摩托车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憨大胆报关限公司以憨二胆进出口有限公司作为境内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袋子等一批货物,共同以瞒报品名方式出口摩托车。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述之走私行为。憨大胆报关公司和憨二胆分别被处罚1.5万和1万元人民币。


从这点我们可以联想到,正在进行草案意见征集工作的《海关总署关于报关企业依法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相关事项的公告(征求 意见稿)》只是加强了对于报关行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合理审查,甚至共同参与走私的行为,早就开始了打击,但是明确“合理审查义务”更加方便对于报关行的管理。





案例来源:海关总署

文 | 高玉领

编辑/审核 | 高玉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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