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对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实行“离境即退税”,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对已实现销售的,和一般贸易下的出口退税一样,当然可以离境即退税。
第二层对未实现销售的,虽然不满足出口退税的一般条件,但为了鼓励和拓展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解决我国出口企业海外仓模式无法退税的痛点,以及助力提升资金周转率,遂允许这类出口企业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办理出口退税。
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预先办理出口退税,或称之为办理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简单来说,已实现销售的“离境即退税”属于出口退税一般规定,未实现销售的“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属于出口退税特殊规定。
可以看到出口退税的核心本质依旧是“实现销售+实际离境”的组合。
此外,在特殊规定下,出口企业获得退税的性质属于预退税,相当于取得一笔无息政府贷款,真正属于自己应得的退税须通过核算后才能确认具体金额。
与此同时,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即任一个货物或任一笔业务)只有一次机会适用特殊规定(即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若在对应的核算期内仍未实现销售,之后就只能等实现销售后办理一般规定下的出口退税。
即无论是未按规定办理结算被追回预退税款,还是已按规定办理结算但未实现销售需缴回预退税款,后续都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必须待实现销售后按一般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办理出口预退税后,尽早实现销售才是出口海外仓模式下的重中之重。否则在办理核算后,出口企业可能面临资金紧张、不足,导致无法缴回预退税款的局面,从而产生欠税风险。
出口预退税申报比正常申报要复杂、繁琐,从事出口海外仓模式的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有关预退税的申报方法、要求与核算方式。一方面是做到合规退税,另一方面可帮助决策者提前规划做好选择。
出口预退税申报的总结归纳五点如下:
(一)要区分未实现销售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
未实现销售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必须分别进行申报,已实现销售的部分属于正常出口退税申报,未实现销售的部分属于出口预退税申报。
若出口企业未区分或无法做到区分,均视为未实现销售的货物,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申报出口预退税时,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应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另外,生产企业应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的关联号。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出现两种情形,如何申报?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同一项号下的货物,也可区分未实现销售和已实现销售两种情形分别申报。
若无法区分,也可将该项号下的全部货物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
【税总货物和劳务税司的解读案例】

(三)出口预退税核算要牢记时间节点
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上述核算期是指,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实际操作时,可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但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此外,外贸企业在办理核算上有绿灯。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核算期内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若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预退税会被税务机关追回。
【税总货物和劳务税司的解读案例】

(四)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核算时须区分货物已实现销售与仍未实现销售两种情形。
已实现销售的,应对按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情况进行确认。
没有差异,直接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即办结核算手续。
有差异,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进行调整申报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仍未实现销售的,须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即办结核算手续。
【税总货物和劳务税司的解读案例】

上述调整申报及缴回出口预退税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在核算当期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先用负数全额冲减前期出口预退税申报数据,再根据货物实际销售情况,按现行规定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核算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生产企业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外贸企业应当补缴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应按现行单证备案规则与新增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工作
为确保出口退税的整体合规,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执行现行单证备案规则外,还应按以下新增规定做好单证备案,否则不予办理退税,只能按增值税免税处理。
(1)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证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代替。
(2)销售记账凭证、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证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统称销售佐证资料),应一并作为单证备案。
属于办理出口预退税的,应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反之,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完成。
注意:以上单证备案要求针对的是以出口海外仓方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出口的货物,不仅限于办理出口预退税的部分。
来源:跨境税问一问小侠、税之侠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