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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竹木草制品出口案例,真实再现【出口商检买单】

海关行政处罚竹木草制品出口案例,真实再现【出口商检买单】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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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01 案例描述2021年10月28日大连港湾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商检案过程

 01 

案例描述

2021年10月28日大连港湾海关缉私分局在侦办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逃避商检案过程中发现*****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经查,2022年12月11日以来,******经贸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中报出口4票木制品货物,报关单号*******,涉嫌 (海关监管证件B)和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经调查,作为国家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正常情况货主会发给货代公司出口的货物名称、货主企业代码、编码、产地、数量启运地、输往国家、10位的商检代码等信息,货代公司将此息提供给报检公司,向电子口岸单一窗口(辽宁)有限公司进行电子申报。电子申报以后,系统会生成一个18位的**** ”,海关监管条件为B, 用于向海关申报出口,相当于过去商检的“出口货物通关单”。该票货物真实货主为*****经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出口的木制品系从国内小型木制品加工厂采购,这些小型木制品加工厂没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没有配备完善的检验检疫措施,工厂也未配备专职厂检员。

为了能够快速通关,该公司通过货代公司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联系 的报检公司采取在报检申请单上伪报生产单位注册号等方式,将三类注册企业或非注册企业,伪报成一类注册企业,以骗取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快速放行。取得电子底账号后,大连****物流有限公司将和以*****经贸有限公司名义制作的箱单、合同、发票等提交给报关公司用于出口报关,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经贸有限公司。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移交行政处理函、 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经营单位、货代公司查问笔录、货主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支付逃检费用流水等相关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海关资质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为证。

依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实施条例罚》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02 

合规指引

上面的案例看起来比较长,内容比较多,列举一个类似的案例:
A企业主要生产出口实木家具,具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注册登记生产产品范围不包括胶合板木制托盘,但是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胶合板木制托盘样品。经海关现场查实,为无注册登记资质的B企业,主动联系A企业,请其出借注册登记资质,违规申报非A企业生产的木制品,涉嫌骗取检验检疫单证,逃避海关监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该批货物不予出具电子底账,同时对上述企业实施了相应处罚。

分级分类管理

1.竹木草制品分级管理: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2.竹木草制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一类、二类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海关法规栏目”进行详阅或咨询所在地海关。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抽检相关规定

#1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2

抽查比例: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3

近年来,为加大服务力度,有效促进出口。海关为鼓励企业承担质量主体责任,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基础上,大大降低了优秀企业出口竹木草制品的抽查比例。一类企业出口产品抽查比例不高于出口批次的1%,具体由所在地海关根据业务信息化系统指令,对布控命中批次实施查验。

#4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转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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