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康财富大厦
进口心脏起搏器
“两普遍、两特殊”
要关注
Q
小关你好,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4年第24号公告,调整了心脏起搏器的检验机构。作为企业,我们想了解一下海关对进口心脏起搏器的监管政策、申报要求,海关能不能给我们“答答疑、释释惑”?
进口企业
A
看来企业对海关新推出的政策,普遍比较关注。那我们就从产品属性与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申报等方面,给企业做个介绍,帮助和指导企业规范进口、规范申报,避免“踩坑”。
小关
好啊,我们也很想深入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心脏起搏器。
心脏起搏器,主要指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是一种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其产品类别为“有源植入器械”中的“心脏节律管理设备”,通常由植入式脉冲发生器和扭矩扳手组成,通过起搏电极将电脉冲施加在患者心脏的特定部位,用于治疗慢性心率失常。其中,再同步治疗起搏器还可用于心力衰竭治疗。从管理类别来看,心脏起搏器被列为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看来,心脏起搏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很高,感觉海关对其进口也有特殊监管政策吧?
说的没错,从进口管理要求来看,进口心脏起搏器不仅是海关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而且对其进口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结合最近海关总署发布的2024年第24号公告,进口心脏起搏器的特点,可以简单归纳为“两普遍,两特殊”。
“两普遍”:是指对已获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进口心脏起搏器,需按原质检总局2005年第60号公告要求,由北京、上海的检验检疫机构,即北京海关、上海海关实施检验。
“两特殊”:一是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23号公告要求,对经海南省药监部门批准,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特定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已经在境外批准上市并获得成功临床应用经验,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心脏起搏器,由海口海关实施检验。
二是根据海关总署2024年第24号公告,对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创新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城市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获得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批件的进口心脏起搏器,由广州海关实施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类特殊的进口心脏起搏器,均应为未获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心脏起搏器。
刚才介绍了心脏起搏器的进口监管政策,能不能再向我们介绍一下申报的要求啊?
进口心脏起搏器的申报,事关产品顺利通关,我们也为企业制作了相关的“秘籍”。
对已获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进口心脏起搏器,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属性“36-III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类别填报“612-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编号填报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申报为北京或上海海关所属现场海关。
对未获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海南省、广东省药监部门批准临床急需进口,分别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特定医疗机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城市指定医疗机构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货物属性“36-III类医疗器械”,许可证类别填报“612-医疗器械注册证”,许可证编号填报“612提供药监部门证明”,并提交相关批准进口证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分别申报为海口、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
需要注意的是,自天津口岸进口的心脏起搏器,需结合实际用途,按上述要求选择北京、上海、海口或广州海关所属现场海关为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在天津关区内医疗机构使用的进口心脏起搏器,目前仍应选择北京或上海海关所属现场海关为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
感谢海关对我们的悉心指导,我们也将认真学习,规范进口心脏起搏器的申报。
不客气,服务国内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确保进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是海关的重要职责。若在心脏起搏器进口中遇到问题,可以向药监、海关等相关部门咨询。
转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