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支架的归类传说有很久了,今日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顺便就来理一下归类思路。
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H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涉及“颅内支架系统”“颅内超微支架系统”的货物3票,申报的商品编号为90189099.13,关税税率暂定为2%。
经北京西城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90189099.19,关税税率为4%。经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28320.45元,其中关税人民币25062.37元,增值税人民币3258.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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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人民币8500元
2022年6月,Y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申报进口涉及“颅内支架系统”“颅内超微支架系统”的货物3票,申报的商品编号为90189099.13,关税税率暂定为2%。经北京西城海关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90189099.19,关税税率为4%。
经中关村海关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9143.46元,其中关税人民币34639.48元,增值税人民币4503.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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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很显然归类人员以为“颅内支架系统”是“颅内取栓支架”,这两个商品名称很像,但是实际差别还是比较大的。

颅内取栓支架

颅内支架系统
简单理解,颅内取栓支架,这个支架是不留血管的

颅内支架系统,支架是留血管的,见如下视频
也就说明颅内支架系统肯定不归入90189099.13颅内取栓支架。
海关认为颅内支架系统归入90189099.19,猜测情况如下,可能是该商品与栓塞弹簧圈配合使用,弹簧栓塞用于治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病变,归入品目90.18(归类决定编号:D-1-0000-2010-0109),支架是辅助弹簧栓塞。



在子目9021.901也有支架,那么什么情况下是归入品目90.21呢?

见“药物缓释支架”的归类决定,输送系统、支架、药物,支架起主要作用,药物只是抗炎、抗内膜增生的作用。
相关编号:D-1-0000-2009-0255
决定税号:902190
商品名称(中文):药物缓释支架
商品名称(英文):
商品名称(其他): 雷帕霉素药物洗脱支架
商品描述:该商品主要用于治疗冠心病、糖尿病等。商品由球囊输送系统、依附在球囊上的316L医用不锈钢的金属支架组成,支架表面均匀涂有雷帕霉素药物和聚合物的混合涂层,一个支架上的载药量约为140ug/cm2。其中,球囊输送系统可将金属支架顺利送往体内血管病变的部分;金属支架覆盖病变血管的面积,提供充分的血管壁支持作用,保证血液在血管中流动顺畅;金属支架上涂有的雷帕霉素药物,具有抗炎、抗内膜增生的作用。
归类意见:由于该商品起主要作用的为支架本身,药物只起辅助作用,故会议决定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21.9000[9021.90(2014年版)]。(归类决定编号:公告2009-083(归类决定编号:J2009-0024))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那么现在再回到视频中的“颅内动脉支架系统”,由输送系统、支架组成,使用时通过输送器将球囊输送至血管狭窄部位,扩张球囊至相应直径,将支架与球囊分离并撑开狭窄血管,从而恢复血流达到治疗目的。


这时支架为主要作用,应归入子目9021.90。也就是说,都是支架,都是植入,到底是归入90.18还是90.21,还得查查医疗器械注册网,全面分析一下作用,最好还是申请一下海关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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