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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润喉糖不能以1210方式进口,一般贸易进口需要【进口药品通关单】

部分润喉糖不能以1210方式进口,一般贸易进口需要【进口药品通关单】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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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将“Strepsils使立消”牌润喉糖二线出区进行销售2346票,共计7063盒,总货值人民币357408.85元。申报税号均为17049000.00、21069090.90。经***海关归类认定,以上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30049090.99项下,海关监管条件为进口药品通关单,为跨境电商进口正面清单外商品,应按进口货物申报入境。


      经***海关税款计核,当事人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357408.85元,应纳税款人民币46463.2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3943.55元。当事人进口润喉糖贸易方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该行为既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同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1、案件线索移交材料;2、一线入区报关单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4、查问笔录;5、销售数据清单;6、***海关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7、情况说明;8、行政处罚记录查询结果等。


       当事人进口商品贸易方式、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既违反了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同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择其重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8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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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大家熟知的“龙角散润喉糖” ,其成分主要为白砂糖,麦芽糖浆,食用香料,草本植物粉末,草本植物萃取物等,由于其并无药用价值,且仍以白砂糖为主要成分,因此应归入170490项下。

“无糖润喉糖” ,这里的“无糖”是未添加白砂糖、麦芽糖等天然糖,而是以代糖(麦芽糖醇、异麦芽酮糖醇、山梨糖醇、阿斯巴甜)、香料为主要成分,因此应列入2106909090项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还有一类披着润喉糖外衣的药物,其所含具有药性的物质并非香料,而且其含量比例足以起到预防或治疗疾病作用的,应列入30章。

转阿拉关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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