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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粉为什么禁止出口?

天花粉为什么禁止出口?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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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康财富大厦

法规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1989〕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对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一律不准出口”


案例一


当事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2日委托*****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向梧州海关申报出口天花粉,报关单号,货物净重申报为48000千克,总价申报为288000美元。梧州海关于2022年11月03日对该票货物进行了现场查验,报关单申报信息及包装信息均显示货物为天花粉,货物包装印有生药名:栝楼根(TRICHOSANTHISRADIX),栝楼根为天花粉别名。11月03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供产品说明,证实货物为中药天花粉。根据卫生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天花粉为禁止出口货物,该票货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此次出口业务的经办人和主管人员,由于其对相关货物的出口政策了解不够,误以为天花粉可以正常出口,便向报关公司提供了货物名称均为“天花粉”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材料并委托报关出口,最终导致向海关申报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处罚结果: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处罚款0.3万元。



案例二



2022年7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梧州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报关单号为7,申报商品共9项,共计136箱,净重1269千克。经梧州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第8项货物品名为葛仙翁牌喉康散,商品编号为3004905990,申报数量2 箱,1.8千克,申报该项货物中含有天花粉成分。经核实,该项货物中天花粉含量为21.45%。根据卫生部、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89)第54号),天花粉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当事人违规出口了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处罚结果:对*****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2022年4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共十三项货物,其中第七项,申报品名单方颗粒剂(天花粉),数量240瓶,总价5577.6元人民币,商品编码3004905990,规格型号∶药用,天花粉含量90%、糊精10%,经查,天花粉制品为禁止出口货物,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8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案例四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7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30种中药材货物,报关单号为****16863,货物总净重6312.71千克,货值约22.18万元,出口国为澳大利亚。其中含天花粉120.56千克,货值5184.08元。根据《关于加强对中药天花粉及制剂管理的通知》(卫药字〔1989〕5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对国内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天花粉(包括天花粉提取物),一律不准出口”,因此,当事人涉嫌以一般贸易出口禁止类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报关单及外贸单据、海关稽查审核报告、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案例五


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中成药1240千克,商品编码3004905990(出口退税率为13%、监管证件代码Q),总价47185.38美元,包括中成药238种。经查,实货中有天花粉5000克,价值126.23美元,为禁止出口货物;厚朴10000克、天麻5000克,合计总价601.08美元,商品编码应为3004905910,均应验凭许可证件出口。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限制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2000032740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运天花粉,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六


2022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玉泉丸6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004905990,申报总价9600美元,报关单号为*****801号。经查,实货含有天花粉成分,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80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药品标准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七


当事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号报关单项下沙参麦冬汤113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004905990,申报C&F总价215650港币。经查,实货含有天花粉成分,禁止出口。当事人违规出口国家禁止出口货物。

以上行为有*****96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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