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康财富大厦
问题来了,何为“再生橡胶“呢?
参照推荐标准
GB/T 13460-2016

标准参照网址: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A7F784B5991DA4236C9B1B19F4C93CB9
再生橡胶是以橡胶制品中已硫化的边角废料为原料加工成的,具有一定可塑性并能重新使用的橡胶。





常见进口HS编码:
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再生橡胶—40030000
其他未硫化的复合橡胶板、片、带—40059100
需要特别注意:
废轮胎及其切块,及橡胶废碎料、下脚料是禁止进口的,属于固废产品。需要在进口前进行再加工处理,方可正常进口。
不信让你看看海关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宁波口岸
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再生橡胶(入境日期:2024年6月15日),报关单号为*****,申报数量为26810千克,申报C&F总价为14745.5美元。
经海关查验并经鉴定,发现该票再生橡胶属于固体废物。2024年7月11日,海关责令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至境外;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另查,当事人曾于2023年3月30日申报进口货物,因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行为,于2023年6月15日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所列之情形,具有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所列之情形,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案例二 天津口岸
2022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再生橡胶44000千克,商品编号为400300000,总价14080美元,报关单号为*****。
经查,实货均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2023年1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为*****。
以上行为有******、*******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转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