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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醇胺混合物进一步优化监管措施来了!

三乙醇胺混合物进一步优化监管措施来了!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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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近日印发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进一步优化部分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


那么,三乙醇胺到底是何物?又为何会实施严格的进出口监管呢?












关于三乙醇胺

三乙醇胺,即三(2-羟乙基)胺,CAS号为102-71-6。三乙醇胺具弱碱性,能够与多种酸反应,生成酯、酰胺和盐,广泛应用于工业原料、日化产品和纺织行业中。



在化妆品里,三乙醇胺是一种优质的添加剂,可以与脂肪酸中和成皂,与硫酸化脂肪醇中和成铵盐,主要起到增稠、保湿、乳化、调节PH的作用,是含有卡波姆等酸性高分子凝胶的最常用中和剂;在液体洗涤剂中,三乙醇胺因其较好的相容性,从而提高产品去污效果;在各类重金属生产中,其是高效螯合剂;在纺织行业中,三乙醇胺是良好的吸湿剂和溶剂;在混凝土工程中,三乙醇胺可以对水泥水化起到催化作用。同时,其也是橡胶加工的重要助剂之一。


监管要求

除作为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中的常见成分,三乙醇胺还有一个特殊的“身份”——生产化学武器的主要原料。它可用于制造氮芥毒气,被列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以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中国是该公约缔约国,因此对三乙醇胺实施严格管控。根据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三乙醇胺属于第三类化学品,属于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进出口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行许可制度。


三乙醇胺属于《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第三类监控化学品


提问

既然三乙醇胺应用范围如此广泛,难道含有低浓度三乙醇胺的化妆品、护肤品等消费品在进出口时也需要按照上述条件监管吗?

回答

别急,此次三部委联合发布的进出口监管措施通知,进一步对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的监管进行了优化,接下来跟随我进行详细了解吧~




政策内容


一

适用范围


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附件1);


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附件2)。


附件1

附件2


二

优化监管措施


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商品编码: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商品编码: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



注意事项


1.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不论任何浓度,均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因其他监管要求须经进出口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应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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