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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进口原油处罚的那些案例

【以案说法】进口原油处罚的那些案例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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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有裂缝,那是光照进来的地方。



 01 

案例描述

     2016年11月16日,当事人XXXXXXXXXXXXXXXX向日照海关海关申报,将64956834千克保税原油全部卸入T29#保税罐并通过审批。


     11月18日,当事人 XXXXXXXXXXXXXXXX开始卸载原油,卸载数量为61257813千克,剩余3615365千克保税原油留存于公用管线内。2016年12月3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留存于公用管线内的3615365千克保税原油卸入油库区T1#一般贸易油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该案案值1033.99万元,涉税150.53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入库审批单打印件、接卸原油及灌装原油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XXXXXXXXXXXXXXXX经营保税原油的储存业务,不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一句话总结:


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需要分开存放,管线也不例外。


 02 

案例描述

2020年11月24日,XXXXXXXXXXXX作为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委托大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向鲅鱼圈海关驻仙人岛办事处申报进口保税石油原油一票,报关单号为095320201***申报进口数量为74728472吨,申报税号为270900***,原产国为安哥拉,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件。实际进口数量净重77143563吨,实际进口石油原油数量超出自动进口许可证上限数量,超出数量为134.665吨。

综上,当事人XXXXXXXXXXXX申报进口保税石油原油过程中向海关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案值人民币48.7041万元,经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56031.37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价格确认函、重量证书、自动进口许可证、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XXXXXXXXXXXX申报进口保税石油原油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当事人XXXXXXXXXXXX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一句话总结:


许可证超量不容忽视,有没有可能系统能够自动校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不是给了逻辑吗?何必让进出口企业、报关公司、海关都牵挂呢?


 

 03 

案例描述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期间,当事人代理*****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在曹妃甸海关申报进口3票石油原油,报关单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当事人在收到《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后没有及时计算滞期费并向海关申报。经曹妃甸海关计核,3票报关单漏报滞期费340183.33美元,漏缴税款608771.54元。


当事人漏报滞期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事实有笔录、情况说明、《主动披露报告表》、《代理协议》、《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滞期费结算说明》、违规计核证明书及报关单随附单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备案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5万元。


一句话总结:

大公司也不例外,无论你是国企还是央企,违法了就会面临处罚的可能,当然这些大公司有一个特别好的地方就是出了问题会有一整套整改的措施,规避问题的再次发生。

滞期费不是你说晚点算就晚点算的,滞期费漏申报,不是也影响了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吗?


 04 

案例描述

2022年6月2日,GS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良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稀释沥青(报关单号:0%%%%%%  ),申报商品编号为2715000010(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2元/升,监管证件无,检验检疫类别无),申报数量为    千克(第二法定数量为     升),申报总价为人民币     元;同日,HS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良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稀释沥青”(报关单号分别为*******),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715000010,申报数量合计     千克(第二法定数量合计    升),申报总价合计人民币      元。经北良港海关查验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并经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归类认定,实际进口货物应归入税号2709.0000原油(自动进口许可证-非国营配额管理、属法定商检商品)。

经计核,涉案货物“原油”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      万元,应纳税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已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GS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部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HS公司作为境内收货人部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     万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收取担保凭单、查验记录单、化验取样记录单、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海关商品归类技术支持联系单、《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关于对郁金香轮所载进口申报品名为稀释沥青货物移交缉私处置的函》、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2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8.26走私专案”侦查部门移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资质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GS公司、HS公司进口原油品名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GS公司处以罚款1280万元;对HS公司处以罚款1220万元。

一句话总结:


原油进口涉及配额管理,不是每家企业都能够进口,详见2025年油品进口配额及名单----原油,近年来,企业可能顶风作案,虚报品名,虚报HS编码时有发生,海关总署税收征管局(广州)筛查出的案例,处罚金额都挺高,毕竟货值较高,处罚金额高则千万级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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