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海关涉检行政处罚那些事儿(三)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领域较为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三类:1.未报检;2.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3.报检与实际不符。上两期,已经介绍了第一类和第二类违法行为。本期,介绍报检与实际不符的违法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01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20XX年8月19日,A公司利用自身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在并未实际生产涉案竹木草制品的情况下,以自身名义向海关申请出境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申请通过后,将系统生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提供给竹木草制品实际生产单位用于报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1项裁量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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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20XX年4月30日,海关在对当事人申报的155瓶共计287032.88元的培养基开展目的地查验时发现,其中6瓶培养基包装瓶标签中注明该货物含有10%胎牛血清。该情况与报关单内申报规格型号中注明“不含人和动物血液血清成分”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二条及其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第16项裁量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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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报检
与实际不符
20XX年2月17日至20XX年4月2日,当事人A物流有限公司受B公司委托向海关报检出口西兰花21批,货值224697.6美元,报检申报产地为昆明市宜良县。经查证,B公司委托当事人A公司报检出口的西兰花实际产地为楚雄地区。当事人A公司报检时,因工作疏忽未按照B公司告知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自行填报了错误的产地,沿用以往产检单填报模板,未按照该批西兰花实际备案种植基地号进行更改,导致报检出口的西兰花申报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经查,20XX年2月17日至20XX年4月2日,当事人报检出口的西兰花未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境外主管机构通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 )》第十一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8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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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三期的“海关涉检行政处罚那些事儿”至此收官。案例表明,守法才是最快的通关路。海关严查涉检违法行为,守护的是我们共同的生态与农业安全。让我们携手,将合规意识内化于心,共同筑牢国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