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务发布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兹有大肠套小肠有限公司委托小肠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申报的ABC报关单,其“运抵国”“指运港”“最终目的国”申报错误,将“俄罗斯”误申报为“哈萨克斯坦”。
报关企业于2025年10月14日发起改单申请,修撤岗位人员联系该报关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后予以改单处理。
经核实,该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报关单涉及货值为3966226.03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1份、报关单1份、修撤处理单1份、情况说明1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1份、销售合同1份、发票1份、装箱单1份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二十、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二十一、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四十一、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