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内含爆炸性烟火药剂,反应类型为固相氧化还原反应,存在反应温度高、放热量大、装置爆炸等问题,因此,拟运输前,需要通过6c试验来确定爆炸性分类,只有符合1.4s的分类标准,才能按照UN0514运输。在明确1.4s的分类后,如能够满足特殊规定407的条件后,才可以按照9类UN3559进行运输。
2026年3月31日,国家标准GB 47370-2026《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已经发布。该标准是针对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这一特定消防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发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的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应用规范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阶段。
本文根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和《试验和标准手册》,梳理了灭火剂散布装置的运输危险分类和试验方法,为保障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运输安全提供参考。
对于灭火剂散布装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二十三修订版)ST/SG/AC.10/1/Rev.23新增了两个条目,见表1。
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灭火剂散布装置属于运输名称一样,危险类别不同的货物。
UN NO. |
运输名称 |
危险类别 |
特殊规定 |
包装指南 |
0514 |
灭火剂散布装置 |
1.4S |
407 |
P135 |
3559 |
灭火剂散布装置 |
9 |
407 |
P902 |
表1 灭火剂散布装置的条目
UN0514是1.4S项的爆炸物,UN3559是9类的杂项危险物品,这两个条目的特殊规定都是407。特殊规定407的内容是:
根据灭火剂散布装置的定义,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属于灭火剂散布装置定义的物品。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灭火时会爆炸产生气体,同时可能产生爆炸性碎片,故应该优先考虑划入第1类爆炸物。除非通过排除1类试验、抑制剂在正常空间内安全、物品的包装方式应使激活时包件外部的温度不超过200°C,并得到制造国主管当局批准,可划入UN3559,按照第9类杂项危险物品运输。
三、灭火剂散布装置的危险性分类涉及到的试验
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中的特殊规定407,需要做三组试验:试验 6(c)外部火烧(篝火)试验;排除1类试验;物品激活时,单个包件的外部温度试验。
3.1 试验6(c):外部火烧(篝火)试验
划入1.4S的判定程序的流程如下:
3.2 排除1类试验
将未包装的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和80±10g/m²的纸放置在一起,用电激发(也可以用其他激发方式)热气溶胶灭火装置,在距离试样1米处,开启分贝仪连续记录分贝值,同时观察试验现象。试验进行三次。
三次都满足以下试验标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的危险性可排除于第1类之外:
外部外壳没有破裂或破碎,或热气溶胶灭火装置或其分离部件在任何方向上的移动不超过一米;
一米处的声音报告不超过135 dB(C)峰值;
放置的纸张未被点燃。
3.3 物品激活时,单个包件的外部温度试验
取一箱热气溶胶灭火装置试样(最小运输包件),用电激发(也可以用其他激发方式)包件中的一个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用热电偶连续记录包件外部的温度。试验结束后,确定包件外部的温度是否超过200 ℃。
参考资料: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ST/SG/AC.10/1/Rev.24)
•《试验和标准手册》(ST/SG/AC.10/11/Re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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