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或者机械用具中属于基本特征的部分为陶瓷或玻璃的,归入69和70章,不归入84章。
但以下情形归入84章
(1)由陶瓷或玻璃部件与其他大量材料(例如,金属)制的许多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以及由许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装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壳罩或类似品中而组成的物品。
(2)由陶瓷或玻璃制的固定部件与其他材料(例如,金属)制的发动机、泵等机械部件组合而成的物品。
2.八十五章章注
八十五章没有排除陶瓷的机器及零部件,对玻璃制品排除了70.11
3.九十章章注
九十章排除了部分六十九章陶瓷及七十章玻璃的机器及零部件,没有完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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