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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如何影响商品归类?(上)

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如何影响商品归类?(上) 长兴国际物流通关服务咨询
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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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7月商品归类公开课《商品报验状态对商品归类的影响》完成线上分享后,不少朋友反馈希望通过文章来深度理解 “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 对归类的核心影响。

2025年7月商品归类公开课《商品报验状态对商品归类的影响》完成线上分享后,不少朋友反馈希望通过文章来深度理解 “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 对归类的核心影响。

本文结合海关规章规定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这一关键归类原则,供关务申报、归类工作中参考。

为何需重点阐述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对商品归类的影响?核心原因在于实际工作场景中,多数从业者对“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 的认知存在偏差或盲区 —不仅对其定义理解不透彻,在与海关沟通时频繁接触该术语,却难以准确把握其内涵。

例如,部分人将“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等同于“进出口收发货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状态”,这一理解是否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

特别注意:如果按照商品归类规则不能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就不能一并归入。

尽管第六条未明确提及出口货物,但从归类“报验状态一致性”原则及海关监管逻辑出发, 若多种出口货物同时满足 “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口岸、同一发货人、同一舱单” 的申报前提,且依据归类规则应归入同一税则号列的,建议合并申报;反之,若根据归类规则判定需分属不同税则号列的,则必须分项申报。

这一判定逻辑与监管要求,对出口货物申报同样具备适用性。

案例一

某公司从广州南沙港出口一批台式办公电脑机箱(带电源,且电源已固定安装在机箱里);数量:1000个。该批货物因电脑机箱(不带电源)和电脑电源是两个不同厂家生产的,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出口发货人退税。是否可以分两项进行申报?

 解析:该商品出口实际状态已构成一个整体,故不能分项归类,而应按品目84.71所列其他机器零附件归入税则号列8473.3090。

案例二
纸隔板,由瓦楞纸板制成,成张矩形,规格:55*38cm。用于包装保护产品。

 解析: 该纸隔板由瓦楞纸板制成,成张矩形,规格:55*38cm,符合第四十八章注释八的描述:“品目 48.03 至 48.09 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二)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 36 厘米,另一边超过 15 厘米(以未折叠计)”,且符合品目48.08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故应将其按瓦楞纸及纸板归入税则号列4808.1000。

案例三

纸隔板,由瓦楞纸板制成,长方形有切槽,规格:45*28cm。用于包装保护产品。

解析:该纸隔板由瓦楞纸板制成,规格:45*28cm,其规格符合第四十八章注释八的描述:“品目 48.03 至 48.09 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二)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 36 厘米,另一边超过 15 厘米(以未折叠计)”。

但其形状为长方形有切槽,不属于“成张矩形”的范畴,故不能按瓦楞纸及纸板归入税则号列4808.1000。

该纸隔板形状为长方形有切槽,不是成张矩形,符合《税则注释》品目48.23项下的描述:“本品目包括:切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以外的其他形状”,所以,应将该纸隔板归入税则号列4823.9090。

注:纸隔板因形状不同(案例二为成张矩形,案例三为长方形有切槽)而归类不同。

归类风险提示

更多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如何影响商品归类的案例待续-进出口商品报验状态如何影响商品归类?(中)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当,欢迎指正

初审:康水平  

终审:郑锡勤、孙海涛  

编辑:苏婷婷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5年版)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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