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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必看!备案检查重点:《委托报关协议》您备齐了吗?

出口退税必看!备案检查重点:《委托报关协议》您备齐了吗? 综信出口退税
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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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出口退税函调就是退税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给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局发一封“调查信”···
01什么是出口税收函调?
简单来说,出口退税函调就是退税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给企业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局发一封“调查信”,问问供应商的物流、资金流和纳税情况,就像查户口一样仔细。而供应商所在地的税务局收到信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帮助发信的税务局进行审核。这样做其实是为了防止有人骗取退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02哪些情形可以发函调查?
(1)调查评估岗对疑点进行分析后,仍无法确认问题或者排除出口业务疑点的;
(2)研发机构申报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审核中发现疑点,经核实仍不能排除疑点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退税的;
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退税的。
▶ 调查评估岗疑点分析
1.案头分析(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账务凭证、收汇凭证;金三系统、一户式2.0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
2.书面询证(结合疑点,有针对性地对出口企业书面询问)
3.税务约谈(出具约谈通知书、形成约谈记录,逐一约谈)
4.实地核查(2名以上税务人员,制作工作底稿,拍照录像)
▶ 复函岗位流程
1.调查函收发岗(派发调查函)
2.核查岗(案头分析、实地核查、启动调查巡查子流程、审核资料、向上游发函、制作工作底稿、起草复函)
3.复审岗(复审复函)
4.核准岗(核准复函)
▶ 复函时限要求
复函地税务机关应自接收调查函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经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正式出具复函。若因法定情形无法按时办结,须在原定期限内(即收到函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发函单位提交《延期复函告知书》,详细列明延期事由,经批准可延长六十个工作日办理时限。若延长时限届满仍未能完成核查工作的,应在最终复函中如实说明核查进展状态,并选择"核查工作尚未完结"作为复函类别进行反馈。
▶ 日常税收征管情况核查要点
1.供货企业状态是否正常
2.注册经营地址是否真实
3.“六员”是否存在风险
4.是否存在纳税评估、稽查立案等情形
5.开具发票是否异常
6.供货增长情况是否异常
▶ 购进业务核查要点
购进原材料与销售自产货物是否匹配:
①通过金三系统“一户式2.0--户式查询(网格)一税收风险一发票进销分析”等模块查询纳税人发票开具和取得情况;
②实地核查了解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有原材料仓库,核查取得进货凭证(原材料采购合同、进项发票、付款凭证,提货单、签收单、进仓单、领用单、运输凭证等);
③进项发票有农产品的,分析供货商品是否需要耗用农产品,以及农产品耗用情况、购进单价是否偏高;
④在完成前期核查程序仍未能消除业务疑点的情形下,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的异地协作模块,向涉案企业上游供应商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协查请求,重点核查原材料采购业务的交易真实性及相应税款缴纳情况。税务机关应综合分析协查反馈信息,结合其他证据链条进行专业研判,最终形成核查结论。
▶ 生产能力核查要点
1.生产设备、工具能否生产其销售的自产货物
①通过系统查询调查发票最早开具时间前12个月的水费、电费等能耗费用以及厂房、设备等租金费用等。必要时可适当扩大分析期间范围;
②实地查看并分析其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工具或生产人员是否能生产所销售的货物;
③了解供货企业的能耗情况、生产原材料耗用情况、库存情况等。结合水电费能耗占比判断真实生产能力。
2.委托加工业务是否真实
①委托加工发出原材料来源的真实性核查可参照第二项“购进业务核查要点”开展;
②鉴于委托加工业务的独特属性,税务机关需通过审核委托加工合同、原材料出库记录、成品入库凭证、货物交接单据、加工费用支付凭证、物流运输单据等关键资料,重点分析委托方外发原材料的品类规格、数量与最终成品之间的合理对应关系,核查原材料发出及成品收回环节的物流运输路径、运费结算方式,并综合评估加工费率的市场公允性,以此形成委托加工业务真实性的专业判断;
③经上述核查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向其上游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核实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
▶ 供货业务核查要点
1.供货交易是否真实
①税务机关应系统审核供货企业留存的销售合同、增值税销项发票、资金收讫凭证等原始档案,重点核验销售协议要素完备性、货款结算方式合规性及资金回笼完整性。通过实施三方比对程序,验证涉案发票记载的商品服务名称、技术参数、计量单位、交易数量、单价金额等核心要素,与销售合同约定条款、增值税开票系统数据、资金流水记录的一致性。针对采用传统发票开具方式的业务,须专项比对发票抵扣联与企业财务记账联记载信息的匹配性,确保票表逻辑关系准确,交易数据真实可靠;
②抽查供货企业进销存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以及相应的记账凭证,核实调查发票上的货物是否有销售记录,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账册记录相符;
③现场询问业务经办人员,了解相关业务流程与交易情况,进一步判断供货业务真实性。
2.货物流是否合理
①查看供货企业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核对调查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上述物流凭证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②了解发货地址、货物发往方向和县体发往地址,分析发货地址是否与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地址或仓库所在地不一致,货物流路径是否存在明显不合常理或舍近求远的情况。
③了解发货方式,如果为购货企业自行提货的,核实出库单、货物收单等凭证上是否有提货人签字、提货人身份是否异常:如果为供货企业送货并承担运费的,进一步查看运输合同、运输发票运输单据、货物答收单和运费支付凭证等资料,了解收方是否为购货企业,货物运输方式、路线、运费是否合理;如果为供货企业自有车辆送货的,进一步查看车辆登记信息、核实车辆载重量与运送货物的数量重量是否匹配,了解送货人是否为供货企业员工,通过相关路桥费、加油费、过磅记录等证明运输环节的合理性、真实性。
▶ 核查结果处理
根据核查实际情况进行复函:
1.正常业务
2.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
3.经核查尚未处理完毕
4.暂缓办理退(免)税
5.非本地区管辖
03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 重点关注风险
(1)历次风险督查发现的新问题:
1.岗位设置不规范
2.审核环节疑点审核质量不高
3.调查评估环节核查程序不规范
4.函调管理不规范
5.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调整不及时
6.出口退税风险复核不规范
▶ 函调管理中的4项风险防控
1.无正当理由重复复函变更原复函类型:
对同一笔货物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再次复函并改变原复函类型。
2.未就不予退税函件实施追踪复函程序:
当复函明确为“存在不予退(免)税情况”时,调查评估岗位未针对复函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早开具日期之前12个月内,同一供货企业处采购且尚未通过函件调查的已申报出口业务,启动发函调查程序。
3.未对非本地区管辖的函件启动补充发函程序:
复函中说明供货企业不属于复函地税务机关管辖的,调查评估岗未重新发函。
4.未按规范要求对四类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退(免)税申请启动函调程序:
对四类企业申报出口货物属于外购或视同自产货物的,未按规定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一定比例发函调查。
▶ 分类管理中的2项风险防控
1.未依据制度要求适时调整管理分类等级: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调查且案件未结时,未采取临时性调整措施将其归为三类出口企业管理;稽查案件结束后,亦未根据案件查处结果对相关企业的出口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
2.无合理原因越级进行评定:
在确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时,未依据其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遵循四类至一类的晋级顺序进行逐级提升;自评定之日起,四类出口企业在一年内即使被重新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也未遵守这一晋级规则。
▶ 申报管理中的3项风险防控
1.未按规定检查收汇材料:
未核对出口企业是否已按规定报送收汇材料;未按规定审核出口企业报送的收汇证明材料。
2.容缺办理超过限额:
对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在实地核查未通过的情况下,超过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准。
3.实地核查或税务约谈人员少于2人:
调查评估岗对出口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税务约谈时,核查人员少于2人。
▶ 风险管理中的3项要点
1.无合理理由对停权出口企业未录入停止退税标志:
对被停止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录入停止退税标识、起止时间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2.未按规定为停权出口企业办理管理类别评定:
对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的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未评定为四类。
3.注销企业未按规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税务登记已注销,但出口退(免)税备案未撤回。
来源:出口退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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