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W(工厂交货)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为什么现在很多出口企业放弃EXW这种成交方式,今天我们就来剖析一下这个贸易方式下的四大缺陷。
第一个点从公司内部角度来讲,业务员很容易在离职时将现在的客户带走,造成客户资源的流失。
在这种成交方式下,是由客户安排的货代来我们出口公司提货。我们出口公司是不参与运输和清关的,无法掌握货物的实际流转进度。货代提完货之后,剩下的事情跟我们出口商这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
如果我们作为出口商,当初与客户订立出口销售合同时,没有要求客户给我们提单。在客户指定的货代安排国际物流时,我们作为出口商是拿不到提单的。
当我们出口公司把大量的EXW订单接回来后,等到几年后我们接单的这个业务员离职了,他就会把客户带走。那作为公司的负责人,肯定要去了解一下具体是什么情况。
结果一去了解的时候,可能我们对接的客户只是一家付款公司,并不是真实的客户。
于是,我们作为出口企业,想知道这个货究竟是出到哪里啦?那么对不起,因为我们也没有拿到提单,只是拿到了一份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是由货运代理(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已收到货物并将安排运输的单据。
它其实就是一个收货单据,这一份单据不是提单,上面不会有收货人的信息。我们作为出口商是什么也查不到的,业务员是不是很轻易的就把这个客户带走了?那是不是业务员利用我们公司的平台和资源把货卖给了他的客户。
第二个就是我们出口退税申报的困难。在这种门对门的出口报关方式下,我们作为出口商,无法取得国内运输费发票、港杂费发票、报关费发票,那么我们就不符合退税备案单证的要求。
如果税局的专管员不给你核准退税,你说我没有支付,我的客户有支付,我提供客户支付的银行水单并且盖个章来,可以不?可是在一般情况下,客户是不愿意提供这些单证给到我们出口商的,那我们就无法申报出口退税。
第三个就是申报价值的问题。出口成交方式为EXW的时候,我申报的货值可能是1000元。
1000元里面是不包含杂费,因为我不支付任何费用。但是报关单填写的时候,海关申报要求换算成FOB价,这时候必须要填写杂费。假如我们EXW的成交价格是100元,那么我换算出来的FOB成交价就是1100元。
但是实际上我们收到的货款就只有1000元。那这个时候这个杂费我报还是不报?我报也是错,如果报的话,税务系统收到的FOB价就是1100元,实际上我收回来的货款只有1000元,那我是不是虚报收入了?如果不报,那税务系统收到的是1000元,我实际收到的货款也是1000元,那就没有问题了。
但是这个时候海关不允许了,海关说你这有运保杂费的存在,EXW报关时,我们必须要填杂费,不填杂费就不符合申报规范。那我们怎么办呢?怎么操作都是个错。
所以EXW是不是全是坑?当然如果我们不做出口退税就没坑,我们可以没有提单,我们也可以填杂费,也可以不填杂费不影响。但是如果要做出口退税的话,这里面全是坑。
最后第四个就是单证备案的问题。我们都知道2022年第九号公告出来以后,税局要做备案单证的稽查。如果税局稽查的时候,我们出口企业没有提单,那我们就是备案单证不齐全。
那这种情形下,我们出口企业要将原来已收到的退税款退还回去。我们这个业务员接这么多订单回来,公司以为是赚钱的。结果他把我们的客户带走了,退完了税,我们还要退回去。
所以我们很多出口公司从业务员管理角度、公司经营角度,经营风险的角度来考虑,都不愿意再接EXW成交方式的订单了。
来源:进出口税税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