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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鲤城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鲤城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 鲤城法院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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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导读

2018年12月11日,鲤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件,被告人苏某将名下房产以120万元转卖给他人后,将其中的37万余元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最终,我院依法判决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30日,南安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某借款人民币247万元及利息,该案于2017年6月12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苏某址在鲤城区浮桥街道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两处房产被南安法院依法查封冻结。

2016年10月28日,鲤城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8月30日,该案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0月13日,蒋某向鲤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随后向苏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期间,经被告人苏某与吴某协商,由吴某向南安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人苏某址在鲤城区浮桥街道某房产的查封,后被告人苏某委托中介公司进行销售,并于2017年11月16日以人民币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房子出售后,被告人苏某将其中的56万元转账偿还给吴某,其余款项除支付法院诉讼费用54648元、售房手续等费用21万余元之外,剩余的37万余元均未用于履行鲤城法院及南安法院的两项判决书内容,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苏某在丰泽区刺桐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与蒋某达成和解,蒋某对被告人苏某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系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人,其在判决生效后转移名下房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蒋某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鲤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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