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学生被同学撞倒,
不幸落下十级伤残。
撞人者、学校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鲤城法院近日调解了一起
体育课上发生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小星和小辰(均为化名)是泉州某中学的学生,2018年1月11日下午15时许,两人都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小星正参加800米体育测试,在距离跑道终点40米时开始加速冲刺,而此时小辰正准备横穿过跑道,去乒乓球桌区域打球却未及时避让,将小星撞倒在地。
事故导致小星右尺桡骨(前臂)远端骨骺骨折和右膝外侧后交叉韧带损伤,经司法鉴定,小星的伤情为十级伤残。小星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事发时未尽到管理职责,事后亦未及时将小星送往医院救治,存在明显过错。由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作为法定代理人,小星的父母将小辰父母、学校一同诉诸法院。
在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认为,在体育教学活动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小辰的父母作为加害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减少该案对涉案学生生活、学习的影响和各方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辩法析理下,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就小星的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学校赔偿9.62万元,小辰父母赔偿2.28万元。小星后续治疗费用,待今后实际产生后,各方再另行协商解决。
法官提醒,对于体育活动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学校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加强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学生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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