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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第八期)

法官说案(第八期) 鲤城法院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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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身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行为亮起红灯

人身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行为亮起红灯


具体案情

雷某与吴某结婚后,因吴某性格暴躁,婚后常为琐事与雷某吵闹,甚至将雷某殴打致伤送医急救,为此雷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双方离婚。吴某承认殴打过雷某,但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雷某调解和好。案件审理中,雷某因吴某多次殴打、威胁其人身安全,多次到其经营的店里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其经营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承办该案的家事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吴某曾殴打雷某情况属实,且多次在雷某经营场所威胁、恐吓雷某等,对雷某的身体、精神及经济都造成了损害,雷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雷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吴某骚扰、跟踪雷某及其相关近亲属,并责令被申请人吴某迁出雷某的住所及经营场所。裁定作出后,该院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保护令、并送达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派出所、司法局、区妇联协助执行。吴某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当即表示悔改,后双方在家事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和好,吴某并向雷某出具了保证书。


法官点评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泉州市法院系统在审理家事诉讼案件中作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近年来,家庭暴力出现逐年递增的现象,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为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是法律对特定公民适用的结果,是普遍威慑和个别威慑的统一。保护令一经作出,被申请人会因为自己的家暴行为已为公权力所知悉并严重警告而摄于法律的威严自觉遵守。当然,单纯靠保护令的威慑力尚不足以使保护令真正起到效果,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当事人的教育,尤其是在送达人身保护裁定书时,更要注重释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性质和意义,使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错误,使被申请人真心实意的自愿遵守保护令内容,但“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保护令要想真正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达到保护受害者的目的,最重要的是“保护”保护令,这就需要寻求辖区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与支持,从而实现强大威慑,切实让被申请人意识到违反裁定的严重后果不可避免,不让民事裁定书成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白条”,真正实现遏制家庭暴力的目的。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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