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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
《舌尖上的中国》第三季的热播,
再次掀起一股美食热潮。
俗话说:
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国人对食物安全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食品安全,
关乎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本期3.15消费者权益日特辑,
鲤法君带你了解
关于网购食品安全问题的典型案例
学习如何保障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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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网购食品出现不良反应
商家:不属于食品,不应支付十倍赔偿金
黄某在淘宝网上向商家牛某购买17瓶某款手工制作食用玫瑰花水(爽肤水),单价46元,共付款784.1元(含运费)。食用后,黄某出现肚子疼痛、腹泻的不良反应,发现该食品及相关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执行标准、配料成分说明等标识。
于是,黄某以牛某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牛某退还货款784.10元,并承担价款十倍赔偿金,共计7841元。
被告牛某辩称,涉案产品属于护肤品,也以护肤品类目在淘宝上架,不属于食品,因此原告黄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其承担退货并按价款十倍赔偿的诉求明显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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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判决卖家支付十倍赔偿金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订单信息中体现的商品名称均含有“食用玫瑰花水千叶玫瑰露”,同时双方的聊天记录信息及商品评价信息,可充分体现该涉案产品除定义为化妆品以外,亦为可供人食用的产品,且被告网店客服亦向原告黄某告知过该产品的食用方法,故该涉案产品为食品。
而该涉案产品未按照相关规定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强制性标识内容,在标签标识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产品未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
经查实,被告牛某此前已将货款782元退还原告黄某。据此,鲤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牛某向原告黄某支付十倍购买价格的赔偿金,共计7820元(扣除运费)。
手工食品畅销朋友圈、网购平台
购买需注意这些问题
生活中,许多各类标榜“家庭手工制作”的食品通过微信朋友圈、淘宝网等网络平台进行销售,食用这些食品后将对人体健康产生直接影响,因此相关生产者亦应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
同时,上述“家庭手工制作”的各类食品,如果存在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形态的外包装,亦应当严格标注相关法定标识,向消费者充分提供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对食品状况的知情权。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此类商品时,应尽量挑选具有正规资质的商家,查看商品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及有无完备的标签信息,并保存相关购买、支付截图等消费凭证,当出现消费纠纷时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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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无小事,
只有对食品违法行为零容忍,
切实保障人们“舌尖上的安全”
才能使每个消费者做到:
买得放心,
吃得安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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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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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杨扬
编辑 | 洪金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