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格力电器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909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1%(截至7月15日),共耗资5139.91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而16日当日北向资金净流出54.37亿元,其中净卖出格力电器14.52亿元,占比高达26.71%。
当然笔者并非金融证券行业的从业者,只是从这件事忽然想到了格力电器和格力集团之间的“纠缠”。
格力集团成立于1985年,前身为珠海特区工业发展总公司,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格力形成了工业、房地产、石化三大板块综合发展的格局。而格力集团旗下的格力电器成立于1991年,其前身为珠海市海利空调厂,1996年格力电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随着格力电器的日渐壮大,格力集团和格力电器之间的平稳关系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2012年格力电器的股东大会召开,当时格力集团向格力电器推荐了4位董事候选人,但最后的投标结果却爆冷,推荐的4位候选人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这样意味着大股东格力集团对格力电器的掌控减弱。
在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的纠缠史上,关于“格力”商标的争夺可以说是一颗夺目的“明珠”。2019年6月15日,格力电器公布了一份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方式维持不变,格力集团仍可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而如果格力集团未来在任何投资或扩张的主体和领域还需继续使用“格力”商标的就要另行协商。



以上图片由德同智汇截图自天眼查
这份公告表明,在“格力”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上,格力集团和格力电器达成了“和平协议”。而事实上,混改之前,格力电器和格力集团一直是高度捆绑,因此其间因商标爆发的矛盾不在少数。
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格力”商标一直属于格力集团。2005年11月,格力电器曾在一份公开的声明中表示,部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的报道中,借用格力电器和格力空调品牌来宣传自己的产品,严重误导消费者,是对格力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这份声明中,格力电器指控的公司不是别人,正是格力集团旗下的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当真是应了那句“大水冲了龙王庙——自家人打自家人”。
格力电器发表声明后没多久,格力集团也发表了公告,明确了自己“格力”商标专用权人的身份,并表示格力集团的下属企业包括格力电器指控的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都得到了格力集团的商标使用许可,有权使用“格力”商标。
2015年12月,格力电器向自己的母公司收购了压缩机和小家电业务,并签署了商标转让合同书。根据当时格力集团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格力集团做出了将“格力”商标无偿转让给格力电器的承诺。只是格力集团以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仍有权使用转让商标的文字及图形作为公司名称和标识,并且可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作为项目名称使用。而且这些使用都是无偿的。
2006年9月9日,格力电器又与格力集团签署了《关于格力商标转让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之一》”),根据《补充协议之一》:格力集团把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包括中文“格力”、英文“GREE”、图形以及文图组合商标在内的所有类别和“格力”系列商标全部转让给格力电器,原合同仍有效。[1]
2007年,格力集团完成了“格力”商标的质押解除手续,随后格力电器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10月,商标局受理转让。
2008年,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格力集团已履行完“格力”商标转让的所有手续。2008年3月27日商标局发布商标转让公告,“格力”系商标位列其中,“格力”商标正式易主。通过在商标局官网的查询可知,当时一起转让的标一共有62个。2009年11月20日,又有3件“格力”系商标由格力集团转让给格力电器。


德同智汇截图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转让商标未全部截取)
如今在商标局上以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商标申请人进行查询,其显示是“没有搜索到结果”。而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商标申请人进行查询可以搜索到5365件商标(此数量为总申请量,非实际注册量)。

以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为关键词在商标局搜索结果

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关键词在商标局搜索结果(未截全)
其实格力集团和格力电器之间的商标之争,也是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矛盾的体现,这类矛盾的出现很多情况下是因为商标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而旗下上市公司每年需花费高额许可费从母公司获得商标使用权。但子公司的使用商标时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信赖度很容易被母公司以及母公司其他的子公司“搭顺风车”,造成混淆,格力电器和格力小家电早年的商标之争便是源于此。
同一件商标由不同的主体使用,对于使用主体来说,如果是强强联手到还好,如果强弱失衡就很容易激发矛盾。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同一商标由不同主体使用,很容易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那么在不同主体同时使用同一件商标时,如何尽量避免消费者对同件商标的不同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又该如何避免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制造商出现问题时影响另一方呢?
实际操作中,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一般有独占、排他、普通三种类型的许可,被许可人只能在许可的类别、地域、期限范围内使用商标,而被许可人是否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没有直接规定的,但也没有明文禁止不可以行使再许可权。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民事活动原则,被许可人是可以行使再许可权的。
因此,商标专用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时,尤其要注意在许可合同中明确被许可人是否可以行使再许可权。笔者的建议是在合同中明确被许可人不能再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商标,许可人要尽量保证自己作为唯一许可人的身份,这样才能更清楚地知晓自己的商标被许可给多少主体,也方便后期对被许可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一定的监督。同时,许可商标前对被许可人进行资质考核和调查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旦调查出被许可方存在问题,就需要搞清楚问题原因和这个问题是否是重大隐患。
除了在商标许可合同中明确清晰,进行商标许可后,商标专用权人也要定时监督和审查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情况。尤其是涉及被许可商标是许可给制造商的,更是要加强对制造商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否则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对整体的商标品牌建设很有可能是毁灭性打击。
除了在许可时注意许可的方式、被许可人的资质以及后续的监督,企业要格外注重对自身商标建立合理完善的管理制度,尤其是体量较大的企业或是有子公司的,更是要有成熟的商标管理运营机制。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对商标的权属、使用方式、适用范围等事宜,最好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清楚,并对各方的权利进行划分。当拥有众多子公司时,母公司不要因为怕麻烦而放任子公司随意申请商标或专利,而是要尽量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握在自己手上,否则后续如果发生商标混乱,母公司可能需要花费高价才能收回商标。
市场中,商标往往和企业的商誉直接挂钩,好的商标品牌甚至可以是一道劈开市场的利刃,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为企业“杀出一条血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回报和忠心的消费群。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在“格力”商标上握手言和,其实也是两家企业在综合考虑后确定的最佳的利益最大化方案,这对其他企业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有借鉴意义。而当企业进行商标许可时,注重许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是需要认真考虑的。
参考文献
[1] 格力电器发布发的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 Rina/知产力:格力电器混改进行时 商标权如何明晰?
格力VS奥克斯专利侵权诉讼尘埃落定
价值1.31亿元的乐视系商标花落谁家?
快播商标950万成交的背后秘密
市值超丰田,电池专利助力特斯拉登顶
从五千到七百万,四十年爆炸式增长的背后秘密
国知局发布第21届中国专利奖获奖名单
国知局关于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知局关于征集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十四五” 规划建议的通知
国知局关于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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