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由于曾晖自2013年起也逐渐承担客户开拓等对外事务,亦不便直接在公司的公示信息中体现大股东及董监高身份,因此张化宏将原委托曾晖代持的51.00%股权转交岳母谢春风代持。2013年11月12日,曾晖与谢春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张化宏与谢春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张化宏与曾晖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为张化宏将原委托曾晖代持的股权转交谢春风代持,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转让对价。
2013年11月15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自此,张化宏与曾晖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解除。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实际、名义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实际股东名称 |
名义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张化宏 |
谢春风 |
255.00 |
51.00% |
曾木根 |
245.00 |
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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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5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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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由于外部投资人含泰创投拟对公司进行投资,张化宏考虑到共同创业过程中曾红英、曾晖(陇上税语注:曾红英系张化宏妻子,曾晖系曾红英的胞弟)对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贡献及三人紧密的亲属关系,决定无偿赠与曾红英30.00%公司股权,无偿赠与曾晖30.00%公司股权。因此,张化宏委托曾木根将持有的49.00%股权中的30.00%股权转让给曾晖,19.00%股权转让给曾红英。同时,张化宏委托谢春风持有的51.00%股权转让给曾红英,其中的11.00%股权为张化宏对曾红英进行的无偿赠与,另外40.00%股权为委托曾红英代为持有,代持原因为鉴于直系亲属、配偶之间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的股权转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出于合理税务筹划的考虑,先由谢春风将股权转让给女儿曾红英,待后续曾红英再转让给配偶张化宏进行还原。
2017年12月11日,曾木根与曾红英、曾晖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谢春风与曾红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同日,张化宏与曾木根、谢春风分别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上述股权转让系委托持股关系的调整及股权赠与,因此实际均未支付转让对价。
同日,张化宏与曾晖、曾红英签订了《股权赠与协议》,约定张化宏向曾红英赠与公司30.00%股权、向曾晖赠与公司30.00%股权。同日,张化宏与曾红英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张化宏委托曾红英代其持有公司40.00%股权,由曾红英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2017年12月25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自此,张化宏与曾木根、谢春风之间委托持股关系解除,在股份代持期间,曾木根、谢春风均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仅接受张化宏的指示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实际、名义股东及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实际股东名称 |
名义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张化宏 |
曾红英 |
200.00 |
40.00% |
2 |
曾红英 |
150.00 |
30.00% |
|
3 |
曾晖 |
曾晖 |
150.00 |
30.00% |
合计 |
5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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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基于投资人含泰创投入股前对清理股权代持的要求,张化宏决定将委托曾红英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还原,由曾红英向张化宏转让公司40.00%股权。2018年2月27日,张化宏与曾红英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代持协议之解除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为张化宏与曾红英之间股权代持的还原,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转让对价。
2018年3月7日,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化宏与曾红英之间委托持股关系解除。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张化宏 |
200.00 |
40.00% |
2 |
曾红英 |
150.00 |
30.00% |
3 |
曾晖 |
150.00 |
30.00% |
合计 |
50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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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全部还原完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
链接:又一公司披露代持股时引用了厦门税务答复政协提案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