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股东出资未到位的,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列支?

股东出资未到位的,企业对外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列支? 漫谈税
2016-09-18
2
导读: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我们来举个例子,更直观的说明这份文件:例:股东A、B于2009年1月1日共同出资成立乙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A、B认缴出资分别为40万元和60万元。乙公司章程规定,A首次出资20万元,B首次出资30万元,余额均在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2009年12月31日,A如期缴纳出资,B未能缴纳约定的30万元资本金,直到2010年12月31日,B才补缴了30万元出资款。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关联方M公司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0‰,期限一年,乙公司当年度无其他借款。2010年实际支付给M公司10个月的利息10万元(100×10‰×10)。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7‰。要求:计算乙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借款利息。

    采用计算公式计算:①乙公司自借款之日至当年末10个月内,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即确认只有一个计算期。

    ②计算因股东B出资未到位因素影响,借款利息不得扣除部分=∑(每一计算期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100×10‰×10)×30÷100〕×1=3(万元)。分析:这3万元,其实就是未到位资本金30万元10个月的利息(30×10×10‰);100万元借款中的其余70万元因利率超限制利息不得扣除部分也不能忽略。

    ③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超限利息不得扣除部分=∑{〔(对应计算期内全部借款额-对应计算期内未交足资本额)×实际支付利率〕×(1-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实际执行利率)}={〔(100-30)×10‰×10〕×(1-7‰÷10‰)}×1=2.1(万元)。则乙公司2010年度不得扣除的利息总额=①+②=3+2.1=5.1(万元)。

    本例也可以用分析法简略解答。

    100万元借款中,对应资本金未出资到位的30万元产生的利息,不允许抵扣。其余70万元借款中只对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7‰计算出的利息部分允许扣除,70×7‰×10=4.9(万元),那么不允许扣除的利息=10-4.9=5.1(万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漫谈税
1234
内容 613
粉丝 0
漫谈税 1234
总阅读95
粉丝0
内容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