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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要点指南

房地产并购重组中的税务筹划要点指南 若愚说税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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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动辄高达数百、数十亿的房地产并购项目,通过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合理降低参与各方的税负成本,往往是至关重要

对于动辄高达数百、数十亿的房地产并购项目,通过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合理降低参与各方的税负成本,往往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房地产并购中的税务筹划,不仅需要综合考量交易的商业需求、合作模式、时间要求、项目开发程度等各种因素,还需要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交易参与方股权结构、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进行设计和调整,往往错综复杂。本文尝试从不同重组模式入手,对房地产交易中税务筹划的常见手段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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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并购重组常见模式

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分立、划转、以房地产作价出资等都是房地产交易中常常可能选择的并购重组模式。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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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交易模式税负对比

采用不同的交易模式,会对交易的整体税负产生较大影响。因此,交易模式的选择不仅是交易参与方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时甚至成为决定交易成败的关键。我们在下表中简要总结和对比了各个交易模式的主要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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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建议/注意事项

在房地产并购重组交易税务筹划时,首先应根据交易各方的股权结构、资产构成、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满足商业诉求的基础上,妥善选择交易模式并谨慎设计交易步骤;其次,针对不同税种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应尽量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交易模式的选择


通过上文对各种交易模式的税负对比,不难看出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税负成本的影响较大,是税收筹划需要首要考虑的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直接收购目标房地产,需要承担高昂的税负成本,即使能够满足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递延效果),转让方也需要承担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其他税务成本,仅是土地增值税一项最高超率累进税率高达60%。相比之下,如果交易各方能够采用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模式或者将不同的重组模式结合,则可能有效降低税负成本。


(二)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


在房地产交易所涉及的众多税种中,土地增值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影响较大的主要税种,因此下文针对三个主要税种的不同特点,探讨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或常见方法。


① 土地增值税筹划注意事项

从并购重组的角度,土地增值税的筹划需考虑以下注意事项。


  •   “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

根据相关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如符合条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注意的是,该项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一旦交易方中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很难通过选择交易模式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由于缺乏明确指引,对于重组阶段为非房地产企业,重组前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重组后土地变性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能否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实践中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改制重组”理解的不同也有可能会影响上述免税政策的适用。例如,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本身属于重组形式之一;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单纯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不属于重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拟通过房地产出资的方式进行交易,如何理解“改制重组”则成为能否适用土地增值税免税的一个关键问题。


  • 股权收购可能产生土地增值税风险

由于股权收购的标的为企业股权并非是房地产,一般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因而股权收购是最为常见的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


但应当注意到的是,国税总局曾针对个案下发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在该批复中认为对于一次性转让标的公司100%股权,如果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虽然后续也出现过零星类似案例,我们认为上述文件仅为针对个案的批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且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并未参照该批复执行。尽管如此,不排除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参照引用该文件,认为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鉴于以上,在采用股权收购受让目标房地产时,建议提前了解当地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实践,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② 增值税筹划要点


  • 巧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可以考虑通过一并转让债权、负债、劳动力的方法以争取满足增值税不征税政策的条件,免除交易环节的增值税。


  • 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在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但如果涉及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方法,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总结如下表:


对比之下,虽然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更低,且土地成本或者不动产购置原价有可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房地产交易中,一旦涉及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或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建议企业应先进行税务测算,再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③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下的特有概念,即通过保持被转让目标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及其他特殊处理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递延效果。一旦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好处在于,当前的并购重组交易能够暂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影响,从而缓解企业在交易时纳税的资金压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次交易中目标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溢价未体现,如果受让方计划将取得的房地产另行转让,则所有的溢价将在未来转让时一并体现,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上文提及的并购重组交易模式如能够满足相关条件,均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同交易模式所应满足的条件不同,一般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连续12个月内经营的连续性、股权支付占交易对价的比例要求、连续12个月内股权的连续性等。


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在判断某项交易能否同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时,经常会产生不确定性。例如,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操作口径;对于“经营连续性”的判断往往也会产生争议,如新增业务是否打破经营连续性、上层股权转让或资产变动是否影响经营连续性等。鉴于此,面对大额的房地产并购交易,一般建议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就不确定因素进行事先确认。


税问一:
项目公司接受投资时是否需要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众所周知,投资入股因为不属资产买卖,所以根本不存在发票,也不能开具发票。项目公司所拥有的,可能只是一份《投资入股证明书》,或者是一份《投资入股协议》。在将土地作价入股投资至项目公司之前,土地方可能会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还有一份即为国土部门所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因为契税是按照土地价值的3%来计征的,那么项目公司未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就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所载明的金额,再除以3%,去反推我的土地价值,从而在土增税清算前扣除呢?

 


税问二:
以个人或者公司名义进行土地投资入股时,哪种税负最优




案例

 

中山某地有一旧工业厂房,产权归三兄弟甲乙丙所有。当地政府准备收储此厂房而后进行三旧改造,土地收储收益5个亿,政府与三兄弟对半分,各拿2.5亿。现有一国企A公司看上了此厂房,并且他们还有能力将此地块由工业用地变性为住宅用地;交换条件是,A公司以3.2个亿的估值入股该厂房40%的股份,三兄弟由此可以获得8千万(2亿*40%)的现金。补充说明一下,前面说的厂房收储价格5个亿,是建立在土地为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如果是工业用地,则收储价可能仅有2个亿。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国企何时进入为宜,又以何种方式进来最优呢?目前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种是,三兄弟先成立一合资企业B公司,然后将厂房置入B公司,再将三兄弟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总计40%转让给A公司;另一种是,三兄弟将其分别持有的该旧厂房的权益份额,直接以8千万的对价转让给A公司。等到政府的收储金到位以后,三兄弟及A公司按其各自股权比例进行分款即可。请问,上述两种方式,哪一种税务更优?





01

以公司名义进行合作


 

这里为了方便演算,假设该厂房的账面净值为零,那么:

 

假设三兄弟甲乙丙先以3.2亿作价将厂房置入B公司,再将B公司40%的股份转让给A公司,最后等到政府收储金下来以后,三兄弟及A公司再按各自持有B公司的股权比例进行分款。

此种操作方式涉及到多个节点的税负问题,咱们逐一来分析一下:

 

a. 厂房作价入股环节

 

此处出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厂房作价不再按原值3.2亿计,而是以5千万计算(政府收储的毕竟是旧厂房,附属土地虽然值钱,但厂房本身净值为零,在土地还是工业性质的前提下,这样的作价标准似乎倒也能说得过去),那么对应的各项税负如下:

 

增值税:5千万*5.5%=275万

土地增值税:5千万*60%=3000万

个人所得税:(5000-3000)*20%=400万

小计:3675万

 

注: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要否缴纳,实践中存有争议,具体以当地税局征管口径为准。

 

b.股权转让环节

 

三兄弟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8千万*20%=1600万

 

c.分配政府收储金环节

 

B公司在获得政府的收储金2.5亿后,按照行有关政府性搬迁税收征收政策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亿*25%=6250万。

 

三兄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5亿*(1-25%)*60%*20%=2250万

A公司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亿*(1-25%)*40%*25%=1875万

小计:4125万

 

abc三个环节各方综合税负合计:3675+1600+4125=9400万。

 

 

02

以个人名义进行合作


这里为了方便演算,假设该厂房的账面净值为零,那么:

 

三兄弟甲乙丙因属个人,那么按照现行有关政府性搬迁税收征收政策的规定,三兄弟就其所得部分1.5亿(2.5亿*60%),是无需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而A公司同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仅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亿*40%*25%=2500万。

 

但是别忘了,在第一个环节,即三兄弟以8千万对价出售厂房权益份额给A公司时,三兄弟甲乙丙是要交税的。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8千万*5.5%=440万

土地增值税:8千万*60%=4800万

个人所得税:(8000-4800)*20%=640万

三项税负合计:5880万

 

8000万的成交价,扣完税以后,拿到手以后,仅得2120万。是不是有种欲哭无泪的感觉?别灰心!实务中,税局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能会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进行征税。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我们再来一起看看实际税负会是多少。

 

增值税没的核定,依然是440万

土地增值税按3%进行核定:8千万*3%=240万

个人所得税按1.5%进行核定:8000*1.5%=120万

三项税负合计:800万

 

至于上述所及的土增税核定征收率3%以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这个只是沥呕君的一个假设前提,至于具体的税率是多少,需要读者朋友事前与各自所属地方税局进行论证。

 

将前后两个环节各方的总体税负合计起来就是:2500万+800万=3300万。

 

前后两种操作方式综合对比,税负孰优孰劣,立见高下。

 

企业在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投资入股情形的,一定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切不可随意套用固有的思维模式和纳税习惯,否则后期很大可能便要为税务买单。


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那些事


在房地产并购重组交易税务筹划时,首先应根据交易各方的股权结构、资产构成、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满足商业诉求的基础上,妥善选择交易模式并谨慎设计交易步骤;其次,针对不同税种的特点和相关规定,应尽量利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01

交易模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如果直接收购目标房地产,需要承担高昂的税负成本,即使能够满足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实现企业所得税纳税递延效果),转让方也需要承担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其他税务成本,仅是土地增值税一项最高超率累进税率高达60%。相比之下,如果交易各方能够采用股权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模式或者将不同的重组模式结合,则可能有效降低税负成本。


02

土地增值税筹划注意事项


 ①  “改制重组”过程中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


根据相关政策,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以及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如符合条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注意的是,该项土地增值税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因此,一旦交易方中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很难通过选择交易模式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由于缺乏明确指引,对于重组阶段为非房地产企业,重组前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重组后土地变性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形能否适用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实践中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对于“改制重组”理解的不同也有可能会影响上述免税政策的适用。例如,部分税务机关认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本身属于重组形式之一;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单纯以房地产作价出资不属于重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拟通过房地产出资的方式进行交易,如何理解“改制重组”则成为能否适用土地增值税免税的一个关键问题。


②股权收购可能产生土地增值税风险


由于股权收购的标的为企业股权并非是房地产,一般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因而股权收购是最为常见的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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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要点


 ①巧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可以考虑通过一并转让债权、负债、劳动力的方法以争取满足增值税不征税政策的条件,免除交易环节的增值税。


②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


在转让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销售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但如果涉及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则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方法,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虽然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税率更低,且土地成本或者不动产购置原价有可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房地产交易中,一旦涉及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或建设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建议企业应先进行税务测算,再选择合适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04

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下的特有概念,即通过保持被转让目标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及其他特殊处理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递延效果。一旦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好处在于,当前的并购重组交易能够暂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影响,从而缓解企业在交易时纳税的资金压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次交易中目标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溢价未体现,如果受让方计划将取得的房地产另行转让,则所有的溢价将在未来转让时一并体现,产生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在判断某项交易能否同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时,经常会产生不确定性。例如,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操作口径;对于“经营连续性”的判断往往也会产生争议,如新增业务是否打破经营连续性、上层股权转让或资产变动是否影响经营连续性等。鉴于此,面对大额的房地产并购交易,一般建议企业应当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就不确定因素进行事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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