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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这个问题争执比较大,有的税务局认为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有的税务局不置可否,简单罗列相关的税收政策,有的税务局答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他们依据的文件均为财税[2009]9号文。笔者认为外购大石块加工生产成沙石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征收。
一是财税[2009]9号文的具体内容
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二及三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二是不能选择简易征收的理由
安徽等省答复不能简易征收的理由强调砂、土、石料的自行釆掘,外购石块进行生产加工的砂、土石料的原料,即使有加工也不属于自产的砂、土、石料,不适合简易征收。
三是可选择简易征收的理由
上海市等税务局答复适用可选择简易征收,其理由是:
第一从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第三项第二及三目比较来看,砖、瓦、石灰特别强调了自己采掘,按照行文习惯,砂、土、石料若强调自釆会明示,而在文件中没有特别明示,意味着自己采掘不成为砂、土、石料所必须。
第二根据行政法的特点,既然没有明示强调自釆行为,若有生产加工过程应视为自产。
第三自产货物实践中一般是用原材料进行物理加工、化学加工或者二者的混用加工生产。外购大石块加工成砂石,实践中采用物理方法进行加工,有加工的过程,因此外购原材料自行生产的货物属于自产砂、石。
综上所述,外购石块加工成砂石有物理加工的过程,符合财税[2009]9号文第二条关于“自产”的要求,因此外购石块加工成砂石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按照3%缴纳增值税。当然也要指出的是“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砂、土、石料,没有加工的过程不适用选择简易计税”,这一点笔者在去年的十月的《网友关心的几个典型问题》进行了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