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人:自查补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7,343.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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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2021 年度产生补缴税款及税收滞纳金共计7,343.77 万元。发行人系通过纳税自查方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税款,并产生了相应税收滞纳金。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未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出任何形式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 号)规定,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上述补缴税款行为未构成税收重大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