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又过去了,对很多企业财务人员来说,马上又进入紧张忙碌的会计年报编制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了。一年的经营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是在所难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税务机关的事前审核,但却相应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如果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可能被定性为偷逃税。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企业的资产损失有哪些类型?在税务申报处理上有几种方式?各类损失需要准备的申报资料有哪些?什么时候将申报资料递交税务局?接下来我们根据总局25号公告来详细分析:
一、资产损失的种类
1、货币性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损失;
3、投资性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二、资产损失适用申报类型及需准备资料
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同时根据总局2014年3号公告及总局2014年18号公告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具体适用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的业务分类整理如下:
(一)清单申报
1、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业务类型:

2、清单申报时需准备材料
企业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二)专项申报
1、适用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业务类型。一般来说,上述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2、专项申报时需准备材料
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现将常见的专项申报需准备的纳税资料整理如下表

三、资产损失申报备案时间要求
根据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先将资产损失申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取得备案回执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再按回执上的损失金额申报扣除。
四、申报需要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实际资产损失?该项损失在什么时间扣除?
1、实际资产损失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2、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什么是法定资产损失?该项损失在什么时间扣除?
1、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比如坏账损失等。
2、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损失如何处理?
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2、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切记不要追补至发生年度)
4、因未申报导致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
(四)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2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担保的损失可按相关规定申报扣除。其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五)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1、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2、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资产捆绑打包转让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例如,某企业总部设在合肥,在北京、上海、广州有3个分公司,2016年度广州分公司发生150万元的资产损失。则广州分公司应向广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同时上报总部;总部应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合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总之,对于资产损失申报记住两条:第一条,无论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关键必须要去申报!第二条,摸不准是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那就按专项申报去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