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尔德: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如果需要优先权证明文件,应当提交:
1.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
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受理的,商标局将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后,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商标局不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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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综合网站
资料搜集:丁田懿
排版:陈妍池
审校:世庙枕顶
封面图和内文图制作:斐尔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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