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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人不再享有专用权的情况。商标专用权消灭的原因有注销、因不符合注册条件而被宣告无效、撤销几种。
其中,商标注册的注销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法定原因行使职权,从而导致商标专用权终止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注销注册商标。
1、申请注销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74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以公告;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法条,商标权人可能基于某些原因不愿再维持其商标的注册。由于商标专用权本质上是私权,法律是允许权利人自行放弃的,商标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申请的当日,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效力即告终止。
2、到期不续展
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法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商标权人未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及六个月的宽展期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将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修改之前,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但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其注册商标处于不使用的状态。只要该状态持续3年,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14年修改之后,不再将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作为注销该商标注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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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策划:斐尔德
参考文献:综合网络
作者:刘亚东
排版:世庙枕顶
审校:世庙枕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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