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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丨浅析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的认定

案件分析丨浅析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的认定 正理知识产权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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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介绍异议人沃爱康光学公司VOLK OPTICAL,INC.对被异议人上海威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


案情介绍

异议人沃爱康光学公司VOLK OPTICAL,INC.对被异议人上海威视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0类第27195748号“福科VOLK”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经过审查,国知局最终做出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国知局认为: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广告宣传资料、销售收入统计表、荣誉证书、媒体宣传报道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VOLK”“福科”是异议人已实际使用的企业商号简称,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中英文“VOLK”与异议人商号简称“VOLK”完全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


案件分析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侵犯在先字号权的适用要件如下: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于2022年1月日开始实施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原则上系争商标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容易产生混淆,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对系争商标与字号是否构成基本相同进行判断。对在先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当以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但在个案中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以及双方商品或者服务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该在先字号的保护范围。
上述异议中,被异议商标中的英文“VOLK”、中文“福科”分别是异议人的中英文商号。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提供了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证据,足以证明“VOLK”产品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中国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完全相同,基于异议人商号的知名度,此种情形下,直接推定是会造成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眼科检查设备,检眼镜,眼科器械,医疗用超声器械,医用激光器,人造外科移植物”与异议人所经营的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的商号权。

此外,被异议人主观恶意亦是明显。在本案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了与被异议商标完全相同的“福科VOLK”商标,异议人对其提起无效宣告,国知局认定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对该商标做出宣告无效的裁定。但是被异议人后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被异议人深知本案被异议商标最终会不予核准注册,于2011年11月16日再次在相同商品上提出了“福科VOLK”商标,目前处于待审中。

从被异议人不断重复申请商标的行为可见,此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实属恶意申请。小编认为,对于此种情形,如在先无效宣告或异议决定中已经认定侵犯特定人的商号权等在先权利,国知局可以考虑程序前置,在审查中直接予以驳回。这样既节省行政资源,第三人也可节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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