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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专利更好的实施和运用,《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根据《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也就是专利权人自愿对其专利进行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将予以公告。专利权人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还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相关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符合授权条件)。
根据《专利法》第5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由此可见,专利权人的上述声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即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要约,他人按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即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许可合同即告成立。
显然,开放许可制度省去了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进行逐一谈判的麻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专利的实施与推广。
为了鼓励专利权人实行开放许可,《专利法》规定,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需要注意的是,开放许可以专利权人自愿为前提,不属于对专利权的限制,与《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具有不同的性质。
因此,《专利法》第51条第3款允许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发放普通许可。
例如,有人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开放许可的公告后有意实施相关专利,但觉得经公告的许可使用费太高,或者付费方式(如一次付清三年许可使用费)难以接受,于是找到专利权人,希望降低许可使用费或改变付费方式(如一年一付),专利权人如果同意,就可以与其签订普通许可合同。
《专利法》之所以不允许在开放许可期间,由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协商后就相关专利发放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是因为这两类许可具有排他性,专利权人不得再向其他人发放在相同期间以相同方式实施其专利的许可,这与开放许可的开放性是矛盾的。
同时,既然开放许可以专利权人自愿为前提,专利权人当然也可以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对此专利权人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撤回,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但此前依开放许可的条件自动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不受影响。
如果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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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 制作
栏目策划:斐尔德
参考文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
作者:丁田懿
排版:世庙枕顶
审校:世庙枕顶
封面图和内文图制作:斐尔德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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