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未来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研究”研讨会暨广西师范大学“人文强桂”学术沙龙第132期在Zoom会议平台上顺利举行。
在会议简短的开幕式上,韦之教授主持并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办方和特邀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来小鹏教授、刘瑛教授,广西师范大学钟学思副处长、法学院院长陈宗波教授、杨祝顺副教授作为主办单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殷少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喻玲教授、河北大学宋慧献教授、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程永顺主任等多位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参会研讨。国家社科基金“未来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合同制度研究”课题组成员华中科技大学范长军老师、同济大学张韬略副教授,以及广西师大法学院的部分同学近四十人参加了本次沙龙。
01
技术合同制度与《民法典》
林子英法官向与会者介绍了司法实践中有关技术合同的问题。林法官指出审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宜惯性地使用“侵权”思维。不仅如此,在处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时还需要注意和普通商事合同的一些不同的做法,特别是要注意知识产权合同的人身属性。
来小鹏教授从《民法典》对原有合同制度带来的影响,以及这一影响对技术合同的作用力进行了发言。刘银良教授以“合同治理与知识产权合同”为题,提出有效的合同治理的前提是产权界定清晰。但是《著作权法》第三条和第十条开放式的规定,会使得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仅使谈判成本提高,还会造成诸多纠纷。冯晓青教授借此谈到技术合同本身也会面临着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民法典》对于实务中可能预见的法律风险关注度不够。马东晓律师亦赞同这一观点,提到在实务中当事人会混淆技术效果和商业效果,这也是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不同的特点。
韦之教授提出,知识产权合同似乎成为知识产权法学者和传统民法学者研究的真空地带。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是否会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改造和促进作用。冯晓青教授认为,从理论上来说知识产权合同制度对信息化时代的民事合同会有一定的启发。
02
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合同
经过短暂的茶歇,第二个阶段的讨论开始。本环节的主题为“民法典时代的知识产权合同”,由陈宗波教授主持。殷少平教授通过四个经典案例的分享,强调了理解知识产权合同问题一定需要民法典的体系化思维。认为知识产权合同的研究要“察同察异”,重视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为合同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发展做出贡献。邓宏光教授也赞同知识产权体系化的思考方式,强调知识产权合同在理论研究和实践过程中,除了关注民法的共性内容,更重要的是提炼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杨祝顺副教授提到了《民法典》中规定,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却没有要式规定,是否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互冲突。宋慧献教授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观察。虽然《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合同交叉的部分有些纷乱,但各单行法至少要和《民法典》保持一致。张韬略副教授认为,《民法典》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在一般规范上起到指导和补充的作用即可,特殊的问题不宜规定得过于细致。域外也鲜有将单行法的要素抽象出来纳入民法典的做法。李成渝律师特别提到,面对一些属于“灰色产业”新型合同问题,只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法律同意需要保持容忍的态度。
刘朝副教授也分享了两个调研案例,认为在实践中可能并不是缺乏好的激励机制,而是缺乏好的技术。目前大量的法律制度中规制性要素还是不能激励参与者,使得制度期待落空。
本环节最后一位发言者,喻玲教授指出《民法典》与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一致性和衔接问题,以及知识产权合同的特殊规则如何在《民法典》合同编的整体思维框架中梳理的问题。
在闭幕式环节,范长军老师总结了今天各位学者、专家的发言,并且提到了德国学界的一些有价值的理论探索。马波老师从国家政策角度提出完善知识产权合同的建议。殷少平教授引经据典再次强调了体系化的思维方式。沙龙的最后,主持人再次感谢了各位专家学者的出席。本次开放式自由讨论的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执笔:王一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