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由于市场赛道逐渐拥挤,企业在上市之际遭遇专利、商业秘密的诉讼狙击较为常见,不少企业在上市的征途中因为知识产权问题倒在了最后一程,本系列将对对拟上市企业提出知识产权的合规建议。
企业的研发一般包括立项、成果产出、布局、保护等环节。企业加强技术开发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知识产权合规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以及系统地应对企业IPO上市的核查等各种监管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01 | 技术开发立项的合规
【相关案例】
FTO助力企业科创板上市,2008年以前高端液晶如TFT技术等被德国的MERK、日本的DIC、日本的CHISSO等国外巨头所垄断,这些巨头在液晶领域布局了大量的专利,形成了高端液晶领域的专利壁垒。
2014年起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进军高端液晶领域,立项前全面分析了国外三大液晶巨头MERK、DIC、CHISSO在中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地的专利布局情况,委托律所出具十多份FTO报告;之后进行了规避设计,研发出了企业独有的高端液晶产品,并于2020年1月在科创板上市,逐步成长为液晶领域的龙头企业
【合规建议】
技术开发前的立项需要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关键技术、创新点进行FTO分析,评估待研发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如果产品将销往国外,还要针对目标国进行专利预警分析。
如果存在可能侵权的情形,则提前做好专利规避方案;一旦发现难以规避或者规避成本过高,可考虑放弃该立项。
如果项目需要依赖外部研发团队,则需要签订保密条款,并以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02 | 技术开发成果规划布局的合规
【相关案例】
甲公司在2016-2019年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系列有关隧道专用车的专利申请,共有12项相关的专利获得授权。2019年,乙参观甲公司,并对甲研发并生产的隧道专用车进行了拍照研究。
2020年初,甲发现案外人使用的产品与自己的隧道专用车高度近似,遂选定了7项专利向成都中院对乙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双方在2020年9月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顺利结案。
该案例以7件专利构成的专利组合作为权利基础的同时提起诉讼,给被控侵权人以较大困扰,不敢贸然发动无效攻击,从发现疑似侵权到达成和解结案仅仅5个月的时间,不仅快速制止了侵权,还获得了赔偿。企业发起侵权诉讼后,被控侵权方在应对侵权指控的同时,伴随的标准动作即对涉案专利发起专利无效的攻击。可见,用于诉讼的专利稳定性非常重要,如果稳定性不强,建议不要轻易发起诉讼。并且专利组合相对于单个专利来说,稳定性相对更强。
【合规建议】
建议企业对技术开发的成果尽早进行科学布局,根据企业需求选择成果保护方式:商业秘密或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优选以多种组合的保护方式。如果产品将出口国外,则应构建专利家族,在目标出口国进行专利布局。
03 | 技术开发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合规
【相关案例】
乙系甲公司前员工,2019年4月1日离职,2019年4月18日成立丙公司,持股比例90%。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丙公司申请四件专利,发明人为乙。甲公司认为丙公司申请的专利系乙与甲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且与乙在甲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和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应归属原告所有。甲公司将乙和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系职务发明,申请权归甲公司所有。
本案中,甲公司关于职务发明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由于是权属纠纷,法院并没有支持损失赔偿。如果甲公司在技术开发中做好了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则相关纠纷的处理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路径,甚至可以得到高额的赔偿。例如,2021年2月26日,最高院宣判了“香兰素”侵害商业秘密案,判赔金额为1.59亿元。
【合规建议】
建议企业在技术成果产生前后,高度关注技术成果申报知识产权的合规问题:既要重视权属问题,更要重视申请质量。
除此之外,与技术开发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相关的还包括技术成果奖励的合规、技术成果管理的合规、技术档案管理的合规等问题,企业应力争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技术开发工作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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