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李鑫
编辑:软唐知产(ID:ruantangzhichan)
1.权要的解读
1.1我国的二分法
权要=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包括主题名称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包括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区别的必要技术特征。
1.2美国的三分法
权要=前序+连接词+主体。其中,前序是对发明创造客体的简明描述;连接词是影响权利要求范围的关键词或专门术语;主体是发明创造的全部特征,并且应该记载各个特征之间的关系或彼此间的互动。
1.3总结
不论二分法还是三分法,原则上:权要中的每个部分原则上都应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所贡献,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共同划定了发明人的保护范围。
2.主题名称对保护范围的限定
2.1最高院在“排水管道”中,首次阐述了主题名称的作用,即:
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
2.2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中,明确规定:
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均有限定作用。
司法解释制定者指出,这是为了“增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促使专利文件撰写水平的提高……充分体现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尊重。
3.主题名称的作用
3.1常规作用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主题名称来确定,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
美国专利法亦认为主题名称具有如下基本的“行政功能”,即“前序…通常将(发明)归于技术的某个一般类别或领域,专利商标局会依据此分类,将此专利分派至适当的审查群组中。
即使主题名称中包含了描述用途、功能或效果的词汇,也可能仅具有所谓的“行政功能”而不会对权利范围产生影响。
例如,“用于……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3.2限定作用
除了常规作用,当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客体产生实质性影响时,其对权利范围的限定作用就突显了出来,此时主题名称便具有了“生命、含义以及活力”。
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不能一概而论,相当一部分主题名称仅具有专利审查分类上的意义,即便其包含了描述用途、功能等的词汇,也不意味着一定具有限定保护范围的作用。
比如,《专利审查指南》从授权确权的角度指出,“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根据是否需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为关键词,具有限定作用的主题名称可分为“明显可见型”和“现有技术区别型“。
n 明显可见型
该类型主题名称为特征部分的技术方案提供了“定义级”的语句,对权利要求的完整性进行了补充,忽略其可能造成其法定应有之义的公开不充分。该类主题名称与特征部分的表述直接相关,无需与现有技术对比即可体现出其限定作用,故被称为“明显可见型“。
案例
我国“排水管道”案中的主题名称其实也属于该种类型。本案中,独立权利要1主题名称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独立权利要求2主题名称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一审法院认为主题名称不起限定作用,并据此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则肯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鉴于权利要求2主题名称中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解读是不应忽略后者,故作出了不侵权的认定结论。
n 现有技术区别型
在现有技术区别型中,由于权利要求对保护客体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的描述,不需要依赖主题名称完成公开充分的法定要求,该类主题名称通过将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突显出其新颖性和创新性,从而达到其限定作用。
案例2
在“浮动船”案中,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一种用于冷却烃流的浮动船”,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运载船”,根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记载,该浮动船是可动的,但只是在气田的生产寿命接近终结时或者根据经济、环境或政治情况的要求才会被迁移到新位置。而运载船是海船或载驳货船,通过拖船提供动力以在水上运输天然气。此外,本申请还包括用于卸载冷却的烃的组件,该组件的联接装置安装在位于运载船上的第二地点处。因此,本申请的“浮动船”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运载船”在保护主题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4.撰写注意点
在撰写时,要判断主题名称是否有限定作用,如果有,则建议通过技术特征的方式予以呈现,而不是通过主题名称的方式予以呈现。
独立权利要1主题名称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独立权利要求2主题名称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的使用要慎重,因为等于两个技术方案的组合,虽然在审查中并没有这么操作。
通过主题名称限定技术领域,进而在审查意见答复中,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所使用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一个有效的应用方式。
尽量不要让主题名称对于权要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这个解释限定作用属于模糊和探索阶段,建议以避免为佳。
对于本次课程而言,更多的是让大家清楚主题限定事实的存在,并在撰写中有目的的予以规避。
在撰写主题名称时,不要包括发明点,比如“一种可拆装式空调机挡板”,其中的“可拆装”技术特征就很可能被认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限定,改写为“一种空调机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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