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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审查下的公知常识

AI审查下的公知常识 软唐知识产权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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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审查&答审系列】第12篇

序

AI审查对于代理和审查实践都是革命性的变革,大家一定要充分重视,比如前面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个底层逻辑的改变。

那么,对于公知常识这个老大难问题,又会有什么变化,我们一一道来。


公知常识介绍

2.1审查指南的规定

三步法第三步的第一种场景规定: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2.2公知常识的争议

公知常识一直存在争议,争议的点是:三步法的每一步审查员都应该是举证的,比如,特征比对,应采用对比文件的什么部分公开了什么,相当于本申请的什么。

到了,公知常识这里,规定是要求审查员举证或者说理。但是,实际中,审查员不举证,都是说理。同时,说理又不讲理,就导致公知常识乱用。

只要是不好评述的,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的,就都是公知常识,都是容易想到,都是有限次实验能够实现的。虽然后面几个和公知常识不在一起,但是,都是一个大逻辑。

而且,代理人在答复不是公知常识的时候,又不好举证。所以,公知常识成为了困扰代理人N多年的顽疾。虽然,果汁也一直在内部宣贯,修改制度,但是,仍然是乱用风越刮越大。

2.3修指南

在2017年修指南的时候,果汁针对代理实践界的反馈,对公知常识部分进行两个地方的修改,都挺好的,也延续在最新一版的指南中,大家在答审中可以应用,虽然,后面可能运用的机会越来越少了。这个为什么,我后面讲。

地方1:举证和说理的顺序

强化了公知常识的举证要求,明确了举证优先的原则:当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时,要求审查员应优先采用举证而非说理的方式进行回应。

解读:实践来看,虽然2017年就修改了指南,现在已经是2025年了,但是,并没有感觉到举证的变化。规定归规定,实践归实践吧。2017年的审查规范性比2025年好多了。哈哈。吐个槽。

地方2: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解读:对于发明点来说,采用公知有点过,明确了审查员对于发明点的举证责任,而不能采用说理的方式。这一点好一些,但是也有限,核心是近些年审查实践的混乱导致的具体规定难以落地。

2.4总结

上述关于公知常识的规定,特别是修指南的部分都是具体的审查规定,都是大家可以在答审中予以运用的。也可以当做是我们的一个复习课或者整理课。


AI审查下的公知常识

前面的课程说过,AI自动检索现有技术,还可以给出特征比对的建议。那么,就出来一个结论:

审查员还需不需要用公知常识来评价某个技术特征。

以前用公知常识的前提是检索不出来合适的,一个是能力问题,一个是时间问题。但是,这对于AI来说,都不是问题。

所以,审查员在AI审查逻辑下,并不需要公知常识来评价某个技术特征了,只不过让AI再给一个对比文件就好。实际上,这样的对比文件多如牛毛。

综上所述,结论就是:公知常识可能要退出历史的舞台,所有的技术特征都会给对比文件来支持。

再结合前面说的,5+对比文件满天飞,外文对比文件满天飞的审查意见比比皆是,但是,公知常识满天飞的审查意见越来越少。


总结

AI审查从根本上解决了公知常识的问题,也顺便把公知常识不好答复的点也解决掉了。是可喜可贺呢,还是可喜可贺呢,大家自己评判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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