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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日 | 二手奔驰隐瞒泡水 卖方被判退赔百万元

3.15消费者权益日 | 二手奔驰隐瞒泡水 卖方被判退赔百万元 鲤城法院
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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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手奔驰隐瞒泡水 卖方被判退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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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消费者权益日

【案例释法】

隐瞒泡水二手奔驰

卖方被判退赔百万元






24多万元买来的二手奔驰车问题不断,小樱(化名)送去维修,才发现这是泡水车,于是将卖方起诉到鲤城法院,要求其退一赔三。最终,鲤城法院认定卖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除了退还购车款外,还得支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合计100余万元。

奔驰频繁出事故  

一查竟是泡水车


小樱因为生活需要,需要购置一辆二手车。几经周折,2020年11月2日,她与冯某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购置一辆二手奔驰车,该车登记在李某某的名下,转让价格为20多万元。协议明确约定,“此车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同年11月26日,该车登记到小樱名下。

然而,小樱在使用该车时,发现车子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正常使用。2021年8月,她将车子送至4S店维修,工作人员告知,该车有为泡水车辆的嫌疑。这下,可把小樱急坏了,她查询车子保险理赔史,得知其存在水淹记录,且于2020年8月31日保险公司已经为该车理赔一大笔钱。

这在小樱看来,卖方故意隐瞒车子为泡水车的事实,以精品车销售价格转让给她,卖方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导致她作出错误选择。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樱作为原告,将冯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及刘某某起诉到鲤城法院,要去撤销购车协议,并要求卖方退还购车款、赔偿三倍购车款以及其他损失等合计100多万元。


四被告演“罗生门”

法庭上互推责任


然而,在法庭上,四被告却演了一出“罗生门”,相互推卸责任。

冯某某辩称,他并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人,也非销售方,其仅是撮合黄某某和小樱达成车辆买卖的居间中介方。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黄某某,车辆也是由黄某某直接交付给小樱的。在该车子出售时,他根本就不知晓该车为泡水车辆。事后,他也只是拿到了黄某某给的800元介绍费。

李某某提供书面答辩称,他与小樱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车辆虽登记在他名下,但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不是他,仅仅是应他人要求将车辆暂时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他与小樱未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收到任何购车款。

黄某某辩称,他与小樱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车辆转让协议卖方系冯某某。其未与其他被告共同销售车辆给小樱,亦未对涉案车辆的车况做任何承诺,不存在欺诈。此外,黄某某还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的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经营者,他并非经营者,不适用该条款规定。

刘某某辩称,该车的买卖全程其都没有参与,银行流水体现小樱向其支付了10万元,其确有收到。其只是提供车辆买卖的资金。当时黄某某在收购该奔驰车的时候,其有问过车辆的情况,黄某某告诉其车子座椅底下涉水,后来该车爆出问题,说是涉水车,其认为黄某某存在欺骗所以后续就没有再合作了。


卖方行为构成欺诈

败诉退赔100多万


经鲤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车辆为梅赛德斯-奔驰牌白色汽车,注册登记日期为2019年,2020年8月,该车因停放被淹至后门位置,经保险公司确认定损金额为28万余元、残值为16万余元,为全损车辆。2020年11月,该车转移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此后,该车转移登记至小樱名下。

鲤城法院进一步查明,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冯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可以证明刘某某、黄某某共同合作二手车买卖,案涉车辆由黄某某收购,收购款由“金主”出90%并约定“金主”按50%承担盈亏。庭审中刘某某称所谓的“金主”就是他本人,出资款是由其出资的。

综合各种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某、黄某某为该车的实际出卖人,该车子收购后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冯某某在此次二手车交易中起到的是媒介作用,向二手车销售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合同成立,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报酬,其应认定为居间中介人,而非实际出卖人。

鲤城法院认为,汽车属于大宗商品,专业性强,普通消费者对相关专业领域的了解有限,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刘某某、黄某某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与消费选择出发,针对案涉车辆存在“涉水座椅下”情况,在销售案涉车辆前告知消费者小樱。

刘黄二人隐瞒案涉车辆真实情况,致使小樱基于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作出错误判断并且作出购买该车的决定,且实际上该车因泡水达到全损。据此,刘黄二人在该车子买卖中存在欺诈行为,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综上,鲤城法院审理认为,小樱诉请黄某某、刘某某赔偿购车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鲤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小樱与黄某某、刘某某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黄某某和刘某某退还小樱购车款24.7万元;黄某某和刘某某支付小樱购车款三倍的赔偿款76.5万元。小樱向黄某某和刘某某返还涉案车辆,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黄某某等人不服上诉至泉州中院。经终审,案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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