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商品与服务,在可销售性(marketability)方面,通常有很大的差异。有些财货,不难立即找到一些买主,在当时给定的情况下,愿意支付它们可能交换到的最高报偿,或仅仅稍微少一点的报偿。有些财货很难在短时间内找到买主,即使卖主愿意接受一份很少的报偿,一份远少于如果能找到另一位需求比较强烈的买主,他可能获得的报偿。正是各种不同商品与服务在可销售性好坏的差异,引起间接交换这种现象。如果此刻,某人不能获得他想用来经营他自己家庭或事业所需的财货;或者此刻,他还不知道什么财货是他在不确定的未来需要用到的;那么,如果他拿想交换出去的那个可销售性较差的财货,和某个可销售性较佳的财货交换,他就会比较接近他的最终目的。有时候,他也可能遇上这样的情况:他想交换出去的那个货物的物理性质(譬如,容易腐坏或储存招致成本负担,或其它类似情况)迫使他不能再等下去。有时候,他可能觉得必须赶紧把手上的财货交换出去,因为担心该财货的市场价值就要下跌。在所有这些场合,如果他换得的财货可销售性比较好,就是在改善他自己的处境,即使该财货不适合直接满足他自己的任何需要。
交换媒介是一件财货,人们之所以取得它,既不是为了自己消费,也不是为了要利用它来生产,而是稍后要拿来交换他们希望用来消费或生产的财货。货币是一种交换媒介,也是可销售性最好的财货。人们之所以取得它,是因为想在未来的人际交易行为中,拿来交换别的东西。货币是那种为一般人所接受、普遍用作交换媒介的东西;这是货币的唯一功能。所有其它归属于货币的功能,只是这个首要与唯一功能——作为交换媒介的功能——的一些特殊面向而已。
交换媒介必然是经济财。它们是缺稀的;人们对它们有一定的需求量。市场上,有人想要取得它们,愿意拿财货或服务来交换。交换媒介具有交换价值。人们为了取得它们而付出牺牲;人们支付“价格”以取得它们。这些价格的奇特之处,仅仅在于这个事实:它们不能以货币为单位来表示。在涉及可销售财货与服务时,我们会讲价格或货币价格。而在涉及货币时,我们则会讲货币相对于各种可销售财货(与服务)的购买力。
市场上,交换媒介有一定的需求存在,因为人们想持有一定数量的交换媒介。市场社会中,每个成员都想在自己口袋或储柜里有一定数量的货币,都想保有一定数量的现金握存或现金余额。有时候,他想要的现金握存为数较多,有时候则为数较少;在某些例外的场合,他甚至可能放弃持有任何现金握存。总之,绝大多数人不仅想拥有各种可销售的财货,也同样想拥有货币握存。他们的现金握存,并非只是一笔剩余款或是没花掉的剩余财富。现金握存不是在一切有意的购买和销售行为都已经完成后,不经意留下来的差额。它的多寡,取决于行为人对一定数量现金的有意需求。而且,就和所有其它财货遭遇的情形一样,正是货币需求与供给的关系变化,引起货币与可销售财货之间的交换比率变化。
每一单位货币,都归市场社会某个成员所拥有。货币的转让,从某个行为人的控制、转到另一个行为人的控制,在时间上是立即的、连续的。被转让的货币,在转让期间的分分秒秒,都是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现金握存,并不仅是正在“流通”而已。
区分流通的和闲置的货币,是不对的;区分流通的货币和窖藏的货币,也一样是错误的。所谓窖藏现金,也是某一数量的现金握存,这现金握存——根据某个旁观者个人的意见——超过一般认为适当、正常的水平。然而,窖藏现金仍是握存现金;窖藏的货币仍然是货币;窖藏中的货币,和所谓正常的现金握存中的货币,所发挥的作用并没有两样。窖藏现金的人认为,为了因应某些特殊情况,适合累积一笔超过他自己在其它情况下或其他人面对与他相同的情况或某个经济学家审视他的情况后,认为适合握存的现金。然而,窖藏现金者按他自己的方式行为的结果,和每一单位所谓“正常的”货币需求一样,都以同一方式对货币需求形态产生影响。
许多经济学家忌讳按前述货币需求和供给的意思,使用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术语来谈现金握存;因为他们担心,这会和银行界现在所使用的术语产生混淆。事实上,有些人习惯把短期贷款的需求称为货币需求,把短期贷款的供给称为货币供给;他们因此把短期贷款市场称为货币市场。他们说货币是稀缺的,如果短期贷款利率趋于上升;反之,他们说货币是充裕的,如果短期贷款利率正在下降。这些讲法是如此根深蒂固,我们一时不可能完全摒弃它们。但是,这些讲法一向有利于一些致命错误观念的传播,使得人们搞混货币和资本的概念,误以为增加货币,能持久降低利率。但是,正因为这些错误愚蠢至极,所以我们这里所建议的术语想必不太可能产生任何误解。很难想象,经济学家在这些根本问题方面居然可能犯错。
另外有些经济学家认为,我们不该讲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因为那些需求货币的人,和那些需求可销售商品的人,他们的目的彼此不同。他们说,人们需求商品终究是要来消费的,而人们需求货币则是要在后来的交换行为中交换出去的。这个反对理由同样是无效的。没错,人们使用交换媒介的方式,是终究会把它交换出去。但是,首先,人们渴望累积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便在可能完成某一购买行动时,有现金可用。正因为人们不想在把带到市场的财货与服务交换出去的那一刻满足自己的需要,正因为他们想等待或不得不等待、直到适合购买的时机出现,他们才透过某一交换媒介的插入、进行间接交换,而不直接以物易物。再者,货币既不会因为使用而磨损、实际上又能无限期提供服务,这个事实,正是影响货币供给格局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它改变不了我们必须同样以解释所有其它财货估价的方式,来解释货币估价:必须以渴望取得一定数量货币(或其它财货)的人们本身对货币(或其它财货)的需求,来解释货币(或其它财货)的估价。
经济学家曾尝试列举一些可能在整个经济体系内增加或减少货币需求的因素。这些因素是:人口数;个别家庭自己生产供自己消费的程度,以及为他人的需要而生产、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产品,藉以购买他人产品供自己消费的程度;每年商业活动和付款结算在不同季节间的分布情况;以互相冲抵方式,结算彼此应收与应付款的清算制度,例如,票据交换所。所有这些因素对货币需求、对每个人和每个企业的现金握存,确实有影响。但是,它们只是间接的影响因素;在人们考虑如何决定他们自己认为适当的现金余额时,它们发挥一定的作用。而决定要握存多少现金余额的,始终是当事人的价值判断。每个人都各自决定他认为适当的现金握存应该是多少。他透过放弃购买商品、证券和其它生息债权,或者出售这些资产或者反过来增加购买这些资产,来执行他自己的决定。这情况,在货币方面,和在所有其它财货与服务方面,没什么两样。货币需求,取决于那些为了握存现金、而刻意要取得货币的人们的行为。
另一个反对货币需求概念的理由,是这样的:每一单位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的速度远比其它商品缓慢;事实上,对于货币,从来没人会说,他的需求满足了,而且从来没人会放弃任何取得更多货币的机会,只要所需的牺牲不会过于巨大。所以,不容许我们把货币需求视为一种有限的需求。然而,一种无限的需求,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这个流行的推论,是完全错误的;它搞混了用作现金握存的货币需求和渴望有更多以货币当量表示的财富。当某人说,他对拥有更多货币的热望永远不可能被浇熄时,他的意思不是指现金握存永远不可能太多;真正的意思是永远不可能足够富有。如果有更多货币流入他的手中,他或者不会用来增加现金余额,或者只会用上一部分流入的货币来增加现金余额;其余部分,则可能用来立即消费或用来投资。从来没有谁,会持有自己不想当作现金握存的货币。
一方面的货币,和另一方面的可销售商品与服务,两者之间的交换比率,也和各种可销售财货彼此之间的交换比率一样,都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这个洞见是货币数量学说的精髓。基本上,这个理论是一般供需理论在货币方面的一个特别应用。
它的优点在于,同样采取那个用来解释所有其它交换比率的推论方式,来解释货币购买力。
缺点则在于,它采取了某一整体主义的解释观点。它着眼的是,国家经济整体的总货币供给,而不是个别的行为人和企业。这个错误观点有一个衍生物,就是总货币量的变化和价格的变化之间,据说存在等比例关系;这是个错误的想法。
但是,从前的批评者未能成功揪出货币数量学说固有的这些错误,也未能成功引进某个比较满意的理论来取代它。他们没挑战数量学说的错处,反倒攻击它的核心真理。他们致力否定价格变动和货币数量变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一否定把他们引入一个满是错误、矛盾和胡言乱语的迷宫。传统的货币数量学说一开始便认识到,必须按照那些用来处理所有其它市场现象的原则,来处理货币购买力变化的问题;现代货币理论拾起传统货币数量学说所提供的这些线索。就此一意义而言,我们可以把现代货币理论称作货币数量学说的一个改良版。
门格尔的货币起源论在认识论方面的意义
孟格尔不仅提出一个驳不倒的、关于货币起源的行为学理论,也看出他这个理论对于阐释行为学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有重要意义。
过去,有些论述者尝试以政府命令或社会契约,解释货币的起源。他们说,权威当局、国家或公民之间的某一契约,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了间接交换和货币制度。这个学说的主要缺点,不在于它认为:人们在某个不熟悉间接交换和货币的年代,就能够设计出一套崭新的经济秩序计划——一套完全不同于他们所处年代实际情况的新经济秩序,而且人们还能够理解这样一套计划的重要性;此外,也不在于:事实上,历史没提供任何线索支持上述的说法。我们拒绝它,还有更坚实的理由。
如果我们假设:从直接交换过渡到间接交换的每一步骤,所有当事人的处境都会逐步获得改善,因此他们会逐步选择某些可销售性特别高的财货,作为交换媒介使用。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么在处理间接交换的起源时,还需要另外引进权威机构的命令或公民之间明确的契约这样的因素?某人如果发现,在以物易物的直接交换中很难得到他想要取得的东西,但只要他先换得某一可销售性较佳的财货,他在后来的交换行为中,会有更好的机会取得他现在想要的东西。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需要政府干预或公民之间成立某一契约。依循这种方式去行为的想法,可能凑巧先让最精明的某些人幸运地想到,而其余思虑比较平凡的人则会模仿他们的作法。货币起源契约说隐含这样的假设,略谓:有某个天才先把某个利用货币交易的社会整体情况想个通透,然后透过劝说,让其余的人明白这种社会的好处,终于同意、成立使用货币的社会契约。和前述的假设相比,把当事人认识间接交换对他们自身的立即利益,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无疑更为合理可信。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假设:人们各自发现,透过间接交换,会比透过等待某一直接交换的机会,使他们生活得更好。而且为了论证的缘故,且让我们承认:权威当局或某一社会契约引进了货币。那么,就会产生更进一步的一些问题。我们必须问,为了劝导人们采纳某个他们不知道效用如何、技术上又比直接交换更为复杂的方法,有关当局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
我们可以假设,有关当局实施了某些强制措施。于是,我们必须进一步追问:后来到了什么时候、发生过些什么事情,间接交换和使用货币,对那些当事人来说,才不再是令人头痛或至少是可有可无的方法,乃至终于变成,在他们看来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方法。行为学的研究方法,把所有社会现象追本溯源至人们个别的行为。如果间接交换使人际交换更为便利的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人们也意识到这情况的存在和间接交换的好处,那么,在人们有这种意识的范围内,间接交换和货币便会诞生。历史经验显示,这些情况过去和现在都存在;如果这些情况不存在,那就很难想象人们怎么可能会采纳间接交换,并且一直固守这种交换模式。
间接交换和货币起源的历史问题,毕竟不是行为学所关心的问题。对行为学来说,唯一要紧的是,间接交换和货币存在,因为让它们存在的条件,过去和现在都存在。果然如此,则行为学便不需要采纳这样的假说:权威当局的命令或某一社会契约过去发明了这种交换模式。国家至上论者可以,如果他们喜欢,继续把货币的“发明”归因于国家,不管这是多么不可能。
对行为学来说,要紧的是,某人取得某物,不是为了消费它或利用它来生产什么,而是为了在后来的交换行为中把它交换出去。人们这样的行为模式,使某物成为一种交换媒介;如果对于某一特定物品,这样的行为模式逐渐变得相当普遍,那就会使该物品变成货币。
在交换学理论中,所有关于交换媒介和货币的定理,都指涉某物作为交换媒介所提供的服务。即使间接交换和货币的引进,推动力当真来自于政府当局或社会成员间的某个协议,那也动摇不了如下的陈述:唯有人们实际的交换行为,才能产生间接交换和货币。
历史可能告诉我们,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人们首次使用某些东西作为交换媒介,以及后来作为这种用途的物品种类怎样逐渐变得愈来愈有限。由于比较广泛的交换媒介概念和比较狭窄的货币概念之间的演进分化,不是急遽的,而是缓慢的,所以,学者对于什么时候从某些单纯的交换媒介过渡到货币的历史问题,不可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这是一个需要历史了解处理的问题。但是,正如已经说过的,直接交换和间接交换之间的区别是明确的,而且交换学所确立的每一条关于交换媒介的定理,都无条件地、有效指涉所有被人们当作这种媒介来需求和取得的财货。
至于间接交换和货币是政府命令或社会契约所创立的说法,如果只是要说明某段历史的演变,那么,揭露它的虚假,便是历史学家的任务。就它只是一则历史陈述而言,它,无论真假,对于交换学的货币理论,以及间接交换的历史演化过程的交换学解释,是不会有影响的。但是,如果它想成为一则关于人的行为和社会事件的陈述,那么,它就是一句废话,因为它没说到什么关于行为的东西。如果有人宣称,有一天聚集起来开会的统治者或公民们突然灵机一动,觉得间接透过某一用作交换媒介的商品进行交换是个不错的点子,那么,我们就必须指出,这可不是在陈述人的行为,而只是在推托真正的问题。
我们必须知道,宣称国家或某个天纵英明的领袖或某个突然降临到全民脑中的灵感,造成某些行为和社会现象,对于科学理解这些行为和社会现象是没有任何贡献的。此外,这样的宣称也驳不倒孟格尔所表明的理论教训:我们可以怎样将社会现象理解为“无意中的结果,不是刻意设计,而是由社会成员个别以一些特定的努力达成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