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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经济与国家》第一章 人的行动基本原理 第二节 行动概念的首要推论

《人,经济与国家》第一章 人的行动基本原理 第二节 行动概念的首要推论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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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节 行动概念的首要推论 从人的行动概念中首先得出的真理就是:只有个体“行动人”(actor)才能实施行动

第二节 行动概念的首要推论 

从人的行动概念中首先得出的真理就是:只有个体“行动人”(actor)才能实施行动。只有个人才有目的,才会行动以实现目的。没有“群体的”、“集体的”或者“国家的”目的或行动这回事;它们并不会实施具体个人才会有的行动。离开个体成员们的行动,“社会”或者“群体”就不会独立存在了。因此,说“政府”行动仅仅是一种比喻说法;实际情况是,一部分人与其他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他们按照两者皆认为是“政府”的方式行动。


这个比喻的说法绝不意味着离开了不同个人的行动,这种集体组织本身还有任何存在。同样,一个人可能作为另一个人的代理或代表他自己的家庭来缔结契约。然而,只有个人可以有欲求并行动。一个像政府这样的机构的存在,只有通过影响个人的行动才变得有意义,那些个人包括其成员和非成员。


一个人拥有想要满足的未满足目的还不足以发起行动。他还需要预期某种行为将会使他能达到他的目的。某人可能欲求阳光,但是如果他意识到他做任何事都无法获得阳光的话,他就不会对这一欲求施以行动。他必须对如何才能实现他的目的有一些想法。因此,个人在他们认为可以实现其目标的方式朝其目的努力的行为就构成了行动。行动需要的条件是对其所欲求的目的的构想以及“技术思路”或者关于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的计划。


人们总会发现自己身处于一个特定的环境,或者说情势之中。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个人决定以某种方式致力改变的正是这一情势。然而,人只能利用他在这环境中所能发现的众多要素,重新安排它们以满足其目的。对任一给定的行动来说,个人的外部环境可以被划分两个部分:他认为他无法控制因此只好置之不变的因素,以及那些他可以改变(或者更准确地说,他认为他可以改变)以实现他目的的因素。前者可以被称为行动的一般条件,而后者,可以称之为所使用的手段。这样,个体行动人面对着一个他为了实现其目的而意欲改变的环境。为了行动,他必须有一些关于如何把环境中的某些因素作为其手段,作为其路径以实现其目的的技术思路。因而,每一个行动都涉及个体行动人为了达到其所欲求的特定目的而对手段的运用。在外部环境中,一般条件不构成人的行动的对象;在行动中被运用的只有手段。


所有人类活动都要在时间中发生。人类的理智甚至无法构想一个不发生在时间过程中的存在或者行动。一人在某一刻决定为了实现一个目的而行动时,他的这一目标(或者说目的)只能在未来的某一刻最终圆满地实现。假如其欲求的所有目的都可以在当下瞬间实现的话,那么人的目的就全都实现了,他也就没有行动的理由了;而我们已经知道,行动是人的本质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一个行动人按照他的想法从他身处的环境中选择手段以达到一个预期的目的,只能在未来的某一刻完全实现。对任一给定的行动,我们可以区分出涉及的三个时间段:行动前的时段,行动中的时段,以及行动完成之后的时段。所有行动的目的都是使未来某个时点的状况对行动人而言比无行动介入更加满意。


一个人的时间总是稀缺的。他不是永生不朽的;在人世间,他的光阴是有限的。生命中的每一天只有24个小时供他实现其目的。而且,所有行动都必须花费时间。因此,时间是人实现其目的时必须运用的一个手段。这是一个所有人行动中必然存在的手段。


通过运用手段来选择满足哪一个目的,行动就发生了。不管选择满足哪一个目的,剩下的目的都会是未被满足的;时间是稀缺的是因为,无论选择满足哪一个目的,都必然会有其他未满足的目的。当我们必须运用一个手段而同时某些目的仍无法满足时,在目的中做出选择就是必需的了。例如,琼斯在观看电视中的棒球比赛。他面临的度过下一个小时的选择有:(a)继续观看棒球比赛;(b)玩桥牌,或者(c)开车兜风。这三样事情他都想做,但是他的手段(时间)却是不足够的。结果是,他必须做出选择;有一个目的可以被满足,但是其他的目的将得不到满足。比如说,他选了A。很明显在他的排序中,目的A的满足比目的B或C的满足要更高。


从这个行动的例子中,可以演绎出许多推论。首先,所有的手段都是稀缺的,即,相对于它们可以服务的目的来说是有限的。如果手段无限丰富的话,那么它们就不必成为人的行动所关注的对象了。举个例子,空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限丰富的。因此,它就不是一个手段,不会被人们当作手段来实现目的。它就不必像时间那样被分配到比较重要的目的的满足上了,因为对所有的人类需求来说,它都是足够丰富的。因此,尽管空气是不可或缺的,但它并不是一个手段,而是人的行动以及人类福利的一般条件。


其次,行动人必须分配这些稀缺手段来满足特定的目的,同时置其他目的得不到满足于不顾。这种选择的行动可以被称为经济地利用手段来服务于最欲求的目的。例如,行动人必须经济地利用时间来实现最欲求的目的。行动人可以理解为是在依不同目的对其的价值来给它们排序。我们可以把行动人给目的排序描述为对不同的目的指派不同的价值排名,或者评值的过程。这样,假设琼斯对利用一个小时是按照如下顺序排列其目的的:


(第一)1.继续观看棒球比赛

(第二)2.开车兜兜风

(第三)3.打桥牌


这就是他的价值表或者说偏好表。可供利用的手段(时间)的供应只够满足其中的一个目的,而他选择观看棒球赛的这一事实表明了他把棒球赛排序最高(或者说排在第一位)。现在假设他有两个小时可供支配且可以分别把每个小时用于不同目的上。假设他用一个小时观看球赛,然后用一个小时开车兜风,这就说明他的偏好表恰好如上所示。排序最低的目的——玩桥牌——没有得到满足。因此,可用的手段供给越大,越多的目的就会得到满足,而目的的排序越低,就必定无法得到满足。


另外一个推论出来的结论是:行动并不必然意味着个人是俗语所说的“积极的”而非“消极的”。行动并不必然意味着个人必须停止当下的活动而去做点别的什么。正如上面的例子所示,尽管该个人有机会做出改变,他却选择继续之前的活动,这仍然是在行动。继续观看比赛和出门兜风一样都是在行动。


而且,行动并不意味着个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来考虑决定怎么行动。按照个人欲求的选择,他可以很快地做出决定去行动,也可以三思而后行。他可以冷静淡定,也可以满怀热情地决定一个行动,无论哪种都不影响他做出了行动这一事实。


从人类行动的存在所演绎出来的另外一个基本的推论是,未来是不确定的。这必然为真,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完全否定了行动的可能性。如果一个人完全知道未来的事件,他就不会行动,因为他的行动不能改变未来的情况。因此,人在行动这一事实就意味着对行动人来说未来是不确定的。这种关于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有两个来源:人选择的行动的不可预知性,以及对自然现象知识的了解不足。人对自然现象的了解不足使得他无法预测自然现象的所有未来发展,而且他也无法获知未来的人的选择会是什么内容。由于评值在变动,而关于实现目的的最适当手段的想法也在变动,因此所有人的选择都是处于持续变动不居的状态。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们不会尽其所能来预估未来。实际上,在运用手段时,任何一个行动人都估计他会实现其欲求目标。但是他绝不会有对未来的确定的知识。他的所有行动都必然是基于他对未来事件进程的判断之上的投机(speculations)。无处不在的不确定性使得人的行动永远有出错的可能。在行动人完成其行动之后,他可能会发现其采用的手段对实现他的目的来说是不适当的。


我们来总结一下日前已经学到的关于人的行动的知识:人类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所有的人都行动。行动是朝向未来某时期实现目的的有意图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一些欲望被满足,另一些未得到满足。行动包含着由于行动介入而带来较满意状况(less imperfectly satisfied  state)的预期。个体行动人选择利用其环境中的元素作为手段,以实现其预想中的目的;通过把手段用于他认为价值最高的目的上(认为价值最小的目的未得到满足),行动人得以经济地使用手段;而此过程中,理智会告诉他实现目的的最合适手段。他的方法——其所选取的手段——结果可能证明是适当的也可能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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