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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失败的上帝》第六章 论社会主义和反社会化 第四节 附录:论福利国家的私有化

《民主:失败的上帝》第六章 论社会主义和反社会化 第四节 附录:论福利国家的私有化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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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四节 附录:论福利国家的私有化从前述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道德和经济角度看,西方福利国家为何也需要像

第四节 附录:论福利国家的私有化

从前述讨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道德和经济角度看,西方福利国家为何也需要像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那样进行彻底改革,尽管如此,我们也必须指出,这两种情形下的私有化方法必定有所不同。前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工团主义私有化策略,如前所述,只适用于那些不存在可明确的先前被征掠的社会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或继承者的情形。如果可以确定所有者~继承者,那么他应该重新被设定为私人所有者。只有在不存在这样的所有者~继承者的情形下,才可以考虑将社会化生产要素的当前或以往的使用者设定为要素的私人所有者,因为他们,也只有他们才与这些资源存在客观的,亦即主体间可确定的联系。在所有人中,只有他们真正地拓殖了相关生产要素。因此,只有他们的所有权要求可以说拥有“现实的”(客观)基础。

同样,如果将西方世界的混合经济体(福利国家)“公共”所有的生产要素之私人所有权,按照工团主义的口号——“公立学校归教师、公立大学归教授、邮局归邮递员、公共土地归土地管理机构的官僚、法庭和警局归法官和警察等等”,分配给公共部门的雇员,亦即所谓的公务员,那就不存在任何“真正的”基础,因此也完全无法从道德角度为之辩护。实际上,这么做只会带来道德灾难,即使在相当典型的情形下——即相关“公共”财产并非政府此前通过“征用权力”对先前的私有财产所有者进行征掠之结果(这种征掠所得应完全返还给初始所有者及其继承人)——也是如此。即便在这种情形下,所有“公共”财产仍然是某种征掠之结果,尽管恰当界定这种征掠的受害者比界限分明的“征用”情形下更为困难,它也并不意味着不可能。很明显,无论何种情形下,公务员通常都不在受害者之列。因此在所有人中,公务员最没有理由主张对这类财产的私人所有权。

公共所有的建筑都是用税金建起来的,就未开发的公共土地而言,它是公共政策——亦即税收和强迫——禁止私人开发和利用自然及自然资源之结果。因此,似乎应按照纳税额,将公共建筑的所有权给予纳税人,而未开发的公共土地应完全向私人拓殖开放。请记住,公务员不是纳税人(即便在公共场合,他们常常自命如此)。相反,他们的净收入通常来自其他在私有经济部门工作的人们缴纳的税金。公务员是税金消费者(正如公共“福利受惠者”是税金消费者而非纳税者一样);因此,公共建筑的私有化应该排除公务员和福利受惠者的私有权。公务员和福利受惠者依赖其他人的纳税生活,如果他们——而非那些给他们支付薪水、救济金以及为他们占据和控制的公共建筑买单的人——获得了公共建筑的所有权回报,那么,对纳税人来说,就是雪上加霜。关于私人拓殖活动可以染指的未开发公地,一切公共土地管理者、护林员等等,都应出于类似原因,排除他们对于他们在当前占据和先前保卫(即禁止潜在的私人开发者染指)的公地之拓殖权和所有权。可以允许他们拓殖由其他政府部门当前占据和保卫(即禁止潜在的私人开发者染指)的其他公地。但是,允许他们拓殖他当前占据的土地,将会使他们比其他潜在拓殖者拥有更有利的地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事实上正是他们自己此前将那些供养他们的纳税人拒之于相关土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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