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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的观念》第三讲 第五节 “先天”概念的两种含义

《现象学的观念》第三讲 第五节 “先天”概念的两种含义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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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节 “先天”概念的两种含义 可是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给你们引路。

第五节 “先天”概念的两种含义  

可是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给你们引路。无论如何这样一点是明显的,即:认识批判的可能性除了依赖于被还原了的诸思维之外,还依赖于其它绝对被给予性的指明。仔细考虑一下,我们在对诸思维进行预先规定的判断时已经逾越了诸思维。当我们说,这个判断现象以这个和那个想象为基础,这个感知现象包括这个和那个因素、颜色内容等等,这时我们已经超越了它们。并且,即使我们设定性地在对思维被给予性的最纯粹测量中做出这些陈述,我们也已经带着反映在语言表达中的逻辑形式超越了纯粹思维。这是一种超级加法(Superplus),它并不是对新思维的单纯集聚。并且,即便随着述谓思维一起会有新思维加入到我们所陈述的那些思维中去,这些新思维仍然不会构成述谓的实事状态,不会构成陈述的对象性。

至少对于那些能够站在纯粹直观的角度并拒斥所有自然成见的人来说,这样一种认识是较容易把握的,即:不仅个别性,而且普遍性、普遍对象和普遍实事状态都能够达到绝对的自身被给予性。这个认识对于现象学的可能性来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现象学的特征恰恰在于,它是一种在纯粹直观的考察范围内、在绝对被给予性的范围内的本质分析和本质研究。这必然是它的特征;它想成为一门科学和一种方法,目的是阐明可能性、认识的可能性、评价的可能性,从它们的本质根据出发来阐明它们;因为存在着普遍怀疑的可能性,所以现象学的研究是普遍的本质研究。本质分析是总体分析,本质认识是针对本质、针对实质(Essenz)、针对普遍对象的认识。现在也可以合法地谈论先天了。至少,假如我们排除了被经验歪曲了的先天概念,那么,先天认识的含义无非就是指一种纯粹针对总体实质的、纯粹从本质中汲取其有效性的认识,此外它还能有什么别的含义呢?

无论如何,这是一种合理的先天概念;如果我们把先天理解为所有那些作为范畴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原则性含义的概念,并进一步理解为建立在这些概念中的本质规律,那么就产生了关于先天的另一种概念。

如果我们在这里坚持关于先天的第一种概念,那么现象学就在原初的、绝对被给予性的领域内与先天有关,与在总体直观中把握的种类、与先天的实事状态有关,这些实事状态在这些绝对被给予性的基础上可直接地构造自身。对理性(不仅理论理性,而且实践理性,以及任何理性)批判的主要目的显然都在于第二种意义上的先天,在于确定自身给予的那种原则形式和实事状态,并且借助这种自身被给予性来实现、利用和评价随同对原则性含义的要求一起出现的逻辑学的、伦理学的、价值学说的概念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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