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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的观念》第二讲 第五节 自然认识之谜:超越

《现象学的观念》第二讲 第五节 自然认识之谜:超越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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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节 自然认识之谜:超越我还要做一补充。

第五节 自然认识之谜:超越

我还要做一补充。有如下表面的论证:由于认识论将普遍认识看作是可疑的,因此认识论如何得以开始呢,因为任何开端的认识作为认识都是可疑的;并且如果所有认识对于认识论来说都是一个谜,那么认识论自己用以开端的第一个认识也是一个谜。我认为,这种表面的论证当然是一种虚假论证。这种虚假起因于此话模糊的普遍性。普遍认识是“可疑的”,这并不表明否定普遍认识的存在(这会导致悖谬),而是说,认识包含某种问题,例如:某个被归于它的切合性方面的成就是如何可能的,甚至我也许会怀疑,它是否可能。即使我自己在怀疑,但是,由于能够指出使怀疑没有对象的那些认识,怀疑随即也就消失了,因此,我就有可能迈出第一步。其次,如果我以对普遍认识的不理解作为开端,那么这种不理解在其模糊的普遍性中当然也包括每一个认识。但这并不是说,我将来遇到的每一个认识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对我是不可理解的。在一个最初普遍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认识层次上有可能存在着一个大的谜,并且当我陷入普遍性的窘境时,我会说:普遍认识是一个谜,然而很快便表明,这个谜并不寓于某些其它的认识之中。我们将会知道,情况确实如此。

我说过,认识批判必须与之相连接的那些认识不能含有丝毫可疑性,不能含有任何使我们陷于认识论的混乱之中的东西和任何超越整个认识批判的东西。我们必须指出,这是符合思维领域的情况的。但为此需要进行更深刻的反思,这种反思会给我们带来根本性的推动。

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地观察一下,什么东西如此神秘、什么东西使我们在关于认识可能性的最先的反思中陷于窘境,那么这便是认识的超越。所有自然的认识、前科学的,特别是科学的认识,都是超越的、客观化的认识;它将客体设定为存在着的,它要求在认识上切中实事状态,而这种实事状态在认识之中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被给予的,并不“内在”于认识。

如果进一步考虑一下,那么超越显然具有双重意义。它或者可能指在认识行为中对认识对象的非实项含有,以至于“在真正意义上被给予”或者“内在地被给予”被理解为实项地含有;认识行为、思维具有实项的因素,具有实项的构造性的因素,但思维所意指的、所感知的、所回忆的事物却只能作为体验而被发现,而不是实项地作为一个部分、作为真实地在其中存在着的东西在思维自身之中而被发现。因而问题在于:体验如何能够超越自身?因此,内在的在这里就意味着在认识体验中实项内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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