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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的观念》第五讲 第二节 本质把握作为实质的明见被给予性;个别实质和普遍意识的构造

《现象学的观念》第五讲 第二节 本质把握作为实质的明见被给予性;个别实质和普遍意识的构造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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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二节 本质把握作为实质的明见被给予性;个别实质和普遍意识的构造开端曾经是思维活动的明见性。

第二节 本质把握作为实质的明见被给予性;个别实质和普遍意识的构造

开端曾经是思维活动的明见性。在这里我们首先觉得我们好像有了坚实的基地,即纯而又纯的存在。人们在这里似乎只须着手去做,去直观。根据这种被给予性,人们可以去比较和区别,人们可以展示种类的普遍性并且因此获得本质判断,以上这些,人们愿意轻易地加以承认。但进一步的仔细考察可以使我们看出,思维的纯粹存在根本不是一件如此简单的事情,现在表明,在笛卡尔的领域中,各种对象就已经在“构造”自身,而构造活动说明,内在的被给予性不像它最初所显示的那样简单地在意识之中,就像在一个盒子中一样,相反,它们在“现象”中显示自己,这些现象本身不是对象,并且不实项地包含对象;如果在这里为了使被称为“被给予性”的东西得以出现而需要这种形式和构造的现象,那么这些现象就在其变化的和非常奇特的结构中,在某种意义上为自我创造对象。

在感知连同其滞留中,原初的时间客体构造着自身,只有在这样一种意识中时间才能被给予。普遍之物便是如此而在建基于感知或想象之上的普遍性意识中构造起自身;单个实质意义上的直观内容在想象中也在感知中构造起自身,这里撇开实存设定不论。此外,我们回想一下,还有种种行为,它们在这里始终是明见的陈述的前提。这里出现的,并且在是与否、同与异、一与多、并且与或者等等语词中以述谓判断和属性判断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种种形式,指明了思维的形式,但如果这些思维形式构造恰当,那么借助于它们,被给予性就在可以综合连结的基本行为的基础上被意识到,这便是这些或那些本体论形式的实事状态。这里也“发生了”(geschieht)当时对象在如此形成的思维行为中的自身“构造”;而被给予性,或者说,对事物的纯直观在其中进行的意识更不是一种单纯盒子式的东西(在这盒子中被给予性是简单的),而是直观的意识,它是——对注意力忽略不计——具有如此这般形式的思维行为,而那些不是思维行为的实事却在这些思维行为中被构造出来,在它们之中成为被给予性;在本质上它们只是以被构造的方式表现它们自身之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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