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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学的观念》附录一

《现象学的观念》附录一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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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附录一在认识中自然是被给予的,在团体和文化事业中的人类也是被给予的。所有这些都被认识。

附录一

在认识中自然是被给予的,在团体和文化事业中的人类也是被给予的。所有这些都被认识。但是文化认识还包括作为构造着对象意义的行为,即评价和意愿。

认识与对象有关,对象的意义随体验的变化而变化,随自我情绪和行动的变化而变化。

在自然观点中,除了形式逻辑的意义学说和关于作为有效意义的真命题学说之外,我们还有其它的自然科学研究:我们区分对象的基本类别(区域),例如,我们考虑,哪些东西从原则普遍性来说必不可少地属于纯物理自然的区域,属于作为自然客体的自然自身之中的对象。我们研究的是自然本体论。同时我们分析意义,这里是指作为自然认识对象的、作为在自然认识之中被意指为客体的一个自然客体的有效意义:没有这个意义,就不可能想象一个可能的自然客体,即可能的外部自然经验的客体,如果它真的应当能够是存在着的话。因而我们思考外部经验的意义(作为对象——被意指之物),即就对象的真理而言的意义,就其必不可少的构成成分的真实的或有效的存在有而言的意义。

同样,我们思考一个艺术作品一般的真正意义和某一个艺术作品的特殊意义。在第一个情况中我们在纯粹普遍性中研究一个艺术作品的“本质”;在第二个情况中我们研究真实被给予的艺术作品的真实内容,这种研究相当于对确定对象的认识(根据其真实规定性而将它看作是真实存在的),如对贝多芬的交响乐的认识。同样我们也总体地研究一个国家普遍的本质,或者经验地研究某个时期的德意志国家的本质,或是根据一般的特征,或是根据完全个体的规定,即:“德意志国家”这个个体的、对象性的存在。与此相似的是对个体对象地球的自然规定。除了经验的研究、经验的规律性和个体的规定性之外,我们还进行本体论的研究,它们不仅在形式的普遍性上,而且在质料区域的规定性上都是对真实有效的意义的研究。

当然,纯粹的本质研究几乎不可能在完全的纯粹性中培植起来,即便有也只是例外。一些科学研究的团体始终致力于这个方向,并且它们停留在自然的基础上。心理学的研究便属于此,它的目的在于研究认识体验和自我行为,其研究或是普遍性的,或者关系到有关对象区域,或是关系到这样一些主观的方式:这些对象如何给予我们,主体与这些对象的关系如何,如何构成关于它们的“想象”,哪些特殊的行为方式和体验方式(如评价的和意愿的)在起作用,如此等等。

还有:可能性的问题是敏感的,它涉及的首先只是就自然而然的客体的存在。人们说,自然是自在的,无论我们是否认识到它,它都自在地走着它自己的道路,通过人在身体性方面的表达,我们认识了人,即在物理客体上认识了人,艺术作品和其文化客体也是如此被认识,另一方面,社会学也是如此被认识。起初,好像我们只要理解了自然认识的可能性,所有其它的认识也就可以借助心理学得以理解。而心理学也似乎并未进一步摆出特别的困难,因为认识者是在直接经验自己的心灵生活,并且根据自己的类比而“同感”其它的心灵生活。像认识论在不久以前所做的那样,我们自身还局限在自然认识的理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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