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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的秩序》第一章 问题的实质 第三节 刺激、脉冲和神经特殊能量理论

《感觉的秩序》第一章 问题的实质 第三节 刺激、脉冲和神经特殊能量理论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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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节 刺激、脉冲和神经特殊能量理论1.22 在展开进一步分析以前,有必要更精确地定义经常用到的一些术语,特别

第三节 刺激、脉冲和神经特殊能量理论

1.22 在展开进一步分析以前,有必要更精确地定义经常用到的一些术语,特别是“刺激(stimulus)”“神经脉冲”以及更加具体的概念,如刺激的特定“种类”、相同或不同的神经脉冲等,各是什么意思。在这个阶段,也要顺便考虑著名的神经特殊能量理论的含义。

1.23 刺激这个术语将贯穿于整个讨论,它是指位于神经系统以外的事件,它(经过或不经过特别的感受器官的中介)引起由它在神经系统的作用点到神经系统其他点的神经传递过程。看起来,至少有些感受器官不是对于任何给定刺激的持续作用敏感,而仅对刺激的变化敏感。在神经纤维中产生并且沿着神经纤维传递、扩散的作用称为脉冲(impulse)。

1.24 如前所述,一个物理事件仅在它能对感受器施加作用的意义上才被描述为一个刺激。关于这一点,人们在“刺激”和它的“来源”(有时描述为刺激物)之间所作的区分十分混乱。我们这里所说的刺激总是最接近的刺激,即在引起脉冲的事件链条上最后的、已知的物理事件。然而,在有些情形(尤其是气味)中,最接近的物理刺激往往不能确切地知道,我们必须满足于找一个较远的事件,把它当做是那个未知的、最接近的刺激的源头。

1.25 从一开始,我们就要谨防这样的假设:每一感觉总是对应于一种特定的刺激。实际上,不仅几个不同刺激可以产生相同的感觉,而且许多情况下,似乎存在这样一种规则,一种特定的感觉的产生,要求几个不同的刺激作用于不同的感受器官。

1.26 由于我们的中心问题是,不同刺激以什么方式作用于神经系统,或者说,它们是怎样被神经系统分类的,因此,我们非常清楚,不能把我们的感觉对刺激所作的分类作为分析的起点。不同刺激或者不同种类刺激的区分,必须独立于它们对于有机体所产生的效果。但这种独立永远不会是完全的,因为关于外部事件的所有知识,都来自感觉经验。但是在下述意义上,它可以是独立的:我们不是按照事件对我们感觉的直接效果对它们作分类,而是按照它们作用于其他外部事件所产生的效果来对它们作分类,由此产生的效果又进而作为我们感官的刺激。这种对外部刺激事件的分类,是按照它们作用于其他事件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的,而其他事件又是按照对另一些其他事件作用的效果进行分类的,当然,这也就是物理科学对于刺激的分类方式,是我们必须接受的。

1.27 比如说,我们必须不能把那些在我们看起来相同颜色的所有光,或者是闻起来类似的所有物质都当做相同的物理刺激,而只是把以不同的方式同其他物理对象(通常是为此而设计的仪器)结合而产生了相同效果的光波当作同样的物理刺激,同样,我们也只把化学组成相同的物质当作相同的物理刺激。

1.28 为了我们的目的,也有必要把那些物理上相同但作用于身体不同部位的刺激视为不同的刺激,因为,它们决不明显地(或无法总是)产生同样的感觉质。那么,为什么(一般来说)相同的物理刺激作用于不同感受器官会产生相似的感觉呢?这个问题其实是我们所提问题的最简单形式。

1.29 一个刺激,往往要通过选择性的特定感受器官的选择作用为中介,才能产生神经脉冲,这些特定感受器官对某些种类的刺激作反应,而对其他刺激不作反应。然而,感受器官的选择性并不完美,即使是所谓的“充分刺激(adequate stimuli)”——一个给定的感受器通常对之有反应的刺激强度——也通常包含不止一个精确定义的物理刺激(比如特定频率的波),而是包含一个范围或大或小的刺激区段,例如某一频段。除此之外,一些充分刺激以外的事件,往往也能在一个给定的纤维中建立脉冲。例如,击打眼球可以在视神经中引起脉冲并产生光的感觉。

1.30 因此,感受器官已经执行了某种对刺激的挑选或分类。在外在刺激和内在脉冲之间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而且,我们环境中的物理事件,仅有一小部分能够成为刺激或能够被神经纤维中的脉冲所记录。如,在连续的电磁波中,仅有一小段对人的视觉器官起作用,而很大部分并不能刺激人的神经。

1.31 因此,一根感觉神经纤维中的脉冲,可以被一组从物理上讲相似或完全不同的多个刺激中的任何一个所激发。但是,一旦一根纤维对这些刺激中的任何一个作出反应,不管刺激的性质怎样,纤维中所传递的脉冲的性质总是一样的。脉冲的效果独立于引起脉冲的刺激的特定类型,因而这一脉冲所带来的任何特定效果,必定取决于跟该脉冲相关联的别的什么东西,而不是由于该刺激的任何属性。

1.32 这就是所谓“神经特殊能量”原理的主要主张。Johannes Muiler首次提出该理论,是为了反对那种认为神经脉冲会把刺激的某些属性传递给大脑的观念。它意在强调,感觉完全依赖于承载脉冲的纤维,而不是引起脉冲的任何东西。然而,该理论的表述形式,有些含混不清,并很快引起了新的误解。

1.33 “神经特殊能量理论”的名称导致了对它的一种误解,使其与一种决定感觉质的替代解释产生了关联(该解释并不比它试图取代的理论更好)。按照这种解释,神经特殊能量理论被理解为:所产生的感觉质的差异,若不是由刺激的物理属性决定的,必定在某种意义上是由行进在纤维中的脉冲的某些性质决定的。

1.34 尽管这绝不是Johannes Muiler渴望建立起来的理论的必然后果,然而事实上,人们广泛假定,不同神经纤维中的脉冲所产生的感觉质的异同,是由相应的神经脉冲的物理属性的异同决定的。这样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Johannes Miler本人自己构建自己的理论中所主张。Johannes Miler在形成自己的理论过程中,常常作出一些达至结论所不必要的判断。他在总结自己的理论时说:“感觉不是外部对象的质或状态向意识的传达,而是由外部原因引起的、我们的感觉神经的质或状态向意识的传达”。而且他接着强调,就不同的感觉来说这些神经的质是不同的。

1.35 然而,认识到感觉质的差异并不是刺激的差异的表达,决不必然得到结论说,感觉质的差异一定是发生于各神经纤维中的脉冲的差异。如果按照这种意义来认识神经特殊能量理论,那么现阶段就只有接受了一个与先前否定的理论相似的解释:任一特定脉冲的效果的特点,既不必取决于引起脉冲的刺激的属性,也不必取决于脉冲的属性,而可能取决于传输脉冲的神经纤维在神经系统中的位置。

1.36 我们不但没有任何信息能让我们假定不同纤维中所承载的脉冲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而且,更重要的是,也似乎很难想象不同神经脉冲的物理特性之间的差异如何能够合理地“对应于”感觉质的差异。即便是真的发现了脉冲之间有性质差异这仍然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还是有必要解释,这些神经脉冲性质上的差异,是怎样决定了不同脉冲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果差异。就算可以设想,不同脉冲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果差异与某个脉冲的物理属性可能有关,但这不需要如此。这里的重要观点是:单个脉冲的物理属性之间不能够形成任何差异,以至于正好解释它们的心理对等物的差异,并且,将不同脉冲所引起的感觉质的差异,归因于脉冲之间的结构连接,比之归因于某个脉冲的物理性质差异,至少有同样的可能性。这一点特别重要,是因为,对心理质(mental qualities)差异提供一个解释的愿望,一直是持续而又徒劳地寻找所谓特殊能量背后的主要动机,同时,这个观念似乎也要对一种顽固的信念——每种感觉存在一种纯核(purecore)——负很大责任。

1.37 事实上,我们所掌握的证据显示,不同纤维中所承载的脉冲是同质的,至少在任何一个感觉模块中如此。因此,切断两条感觉纤维,并把每根纤维的下端同另一根纤维的上端重新连接,它们仍然可以工作,只不过由每根纤维的脉冲所引起的效果相互交换了。所以,情况看来是,不同纤维中的脉冲导致不同效果的原因,不在于各个脉冲的属性,而在于神经纤维在神经系统中心组织中所处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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