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命题的盖然性
当前,有些人企图逃避我们掌握着与偶然事件有关的个人知识这一事实。如果我们用对比的方法考察一下这些企图,那么个人知识的概念就会更加清楚地显现出来。例如我们可以否定盖然性陈述隐含着对任何物体的指涉而认为它们只与命题有关。对盖然性所作的这种解释,自从J.M.凯因斯在他1921年发表的论文《论盖然性》中首次提出以来,实际上已在现代盖然性理论中广为流行。
以达尔文调查异花受精与自花受精相比对植物高度的影响作为例子,我们会根据这一 方法而认为其结果是命题H,即“异花受精有助于生长”,而使这一命题成为可能的证据可以归结为命题E,即“15个观察到的差别之平均值是按这15个观察到的差别计算出来的标准误差的2.148倍”。于是,我们就可以在这两个命题之间建立起一个计算概率的关系式P(H/E)。这个关系式表示的是关于两个命题之间的关系的信念,而不是关于事件的信念。有些作者把这样的结果描述为表达了以证据E为基础的对H的某种程度的信念,并相应地用符号表示为PB(H/E)。
但这一分析并不与现实中的实践相对应,或者说确实不与任何可接受的实践相对应。达尔文的出发点是确定异花受精对植物生长的影响,而不是在断言这一影响的命题与关于观察到的植物高度的命题之间建立起某种关系。当莱因着手调查猜中牌的机会时,他想要做的是确定超感官的感知是否存在,而不是确定关于这种感知存在的断言与记录下的猜中比率之间是否有什么关系。这两位研究者所建立的(就如菲希尔所解释的那样)是一个盖然性陈述H,即零猜想的否定,都是他们在两例的结论中声称的自然法则。但这样的一种结果与一个陈述H的盖然性可不是同一种东西,或者说与可能相应于观察到的证据E的对H的特定程度的信念是相当不同的。
一个是盖然性陈述,另一个是陈述的盖然性或对一个陈述的信念强度,这两者的区别似乎有点令人难以理解,但实际上是相当明显的。就说掷骰子吧。我说掷一次六点的概率是1/6,这就是一个“盖然性陈述H”。掷一次骰子,有六个这样的盖然性陈述,如“掷一次一点的概率是1/6”,“掷一次二点的概率是1/6,……”等等,这全部六个陈述我都同时认为是真实的。然而,如果我们要对这样的掷骰子作出不是盖然性陈述的种种陈述H,它们就应具有“六点将被掷出”、“五点将被掷出”、“四点将被掷出”等等形式。这六个互相否定的陈述被假定为可和谐共存,每个都是可接受的,不是由于其被认为具有确定性,而是由于我们把数字1/6归咎于它的那种程度的盖然性或信念。但是,很明显,没有人能相信骰子的六个面每个都能同时朝上,对这件事的信念强度减小也不能使它令人接受。此外,从心理上来说,下述说法也是不真实的:我们相信骰子落下时将总是六点朝上,但又不能肯定;同时我们又相信它落下时总是五点朝上,但也不能肯定;等等。用这样的方法来描述我们的心理状态是荒唐的。任何这样做的尝试只能是为极端的愿望所驱使,目的是为了避开掷出一次六点的机会是1/6这样的说法,尽管这种说法替一个外部事件道出了一个有歧义的然而却是有意义的陈述。因此,我得出的结论是:就我们按达尔文或莱因作的研究所演证的那种统计方法而得出的或像我们每天都对偶然性所作的盖然性陈述来看,这些陈述都是对可能发生的事件所作的陈述,而不是对事件可能作出的陈述。
如果我们把这一符合逻辑的论证与关于把动物和人置于一系列可变的事件中从而引出预期行为的心理学观察联系起来,它的适用范围就更大了。汉弗莱斯的实验表明,在受到光线照射时,无论照射时总是伴随着向眼里吹一口气,还是在照射时随机而较频繁地伴随着吹一口气,人都会习得眨眼的习惯。但是,当吹气最终停止以后,这两种习惯所涉及的预期行为被证明是不同的。经历过第一种实验方法的受试者很快就失去了眨眼的习惯,而经历过第二种实验方法的受试者却在更大量的测试中保持这种习惯。有一个次数猜测的实验可以生动地表明这种效果。在实验中,第一只信号灯闪亮后,第二只或者总是闪亮,或者只在百分之五十的场合中随机地闪亮。在完成训练以后,第一项实验的受试者百分之百正确地猜到了第二只灯的闪亮,而第二项实验的受试者则随便乱猜,即只有约百分之五十的正确度。他们猜测的曲线图显示,在第二只灯明确地终止出现以后,第(1)实验组的受试者很快就不再预期光线会再出现,而第(2)实验组的受试者先是增加他们的正面猜测的百分比,然后相对缓慢地全部停止对它的预期。
在第(1)实验组中引出的预期行为似乎与经典物理学证实的相似。这些预期行为是由于受试者遇到符号和事件的毫无歧义的相互关系时出现的,所以,一旦这种关系中断,这些预期就受到猛烈的打击,并最终被很快抛弃。相反,在第(2)实验组中引出的预期行为似乎与量子力学中的情况相似,或者说与任何的诸如抛币猜先之类的事件有关的盖然性陈述相似。这些预期并不轻易受到事件变化的打击,尽管它们会逐渐减弱并最终全部消失。只有在受试人考虑到实际出现了的事件是在极端不可能的情况下出现的时候,这样的预期才有可能被坚持下来。
我们可以把这些心理学观察所描述的过程视为受试者作出行为的合理方式,并与我们对经验推理所作的逻辑分析联系起来。在认识到被观察的受试者当时正在形成合理的预期并随后在理性的基础上放弃这些预期以后,我们就可以试着对他们的表现作进一步的详细分析,以扩大这种认识了。
这样,我们首先就会注意到,受试者在实验的不同阶段对这两种预期都抱有不同程度的信心,而他们的信心最终由于……系列持续的失望的打击而减弱为零。我们注意到,包含在无歧义肯定和盖然性肯定中的信托因素都是从毫不动摇的确信变为纯粹驱之不散的怀疑。我将承认作出这两种肯定都是有理由的;对相应的预期所抱的信心越是充足,这些预期就越是连贯一致地凭经验作出,这也是合理的。我还将承认,如果经验继续与这些肯定相冲突,或如果经验与肯定只有在已出现的事件是在异乎寻常地不可能的设想基础上才能相一致,那么,让我们的信心逐渐减弱并最终全部消失也是有道理的。当我们在检验一个数字性盖然性定律的时候,我们可以评估一下某一特定系列的观察与这一定律相符的可能性是多么小。然后,我们可以按照R.A.菲希尔的作法,试着在我们抛弃这一定律之前给我们准备同意的不可能性设定一个具体的限量。但是,由于没有任何这样的规则能够得到坚定的信赖,所以,这个定律表达的仅仅是一种个人判断。这种判断就像原来的盖然性陈述一样随着信心的变化而改变,而检验盖然性陈述的有效性却是这一定律的初衷。
这就引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既然我们的信心强度与偶然到手的证据之不可能性被同等看待而不是被归咎于它似乎为之辩解的肯定之正确性,那么,这些不同程度的信心本身是否可以被表达成盖然性陈述?这个问题自凯因斯1921年发表的论文以来一直以各种形式广泛流行于与盖然性有关的现代学术界。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得离题谈谈广义肯定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