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观性、个人性与普遍性
识知者对他相信自己拥有的知识的个人参与发生于热情的洪流之中。我们把求知美视为发现的向导和真理的标志。
热爱真理的行为出现在心灵所取得的成就的所有层次上。苛勒曾观察到黑猩猩是如何重复它们原来为了获取食物而发明的有创见的窍门的,它们在游戏中却用这一窍门来收集鹅卵石。受问题困扰的动物所遭受的痛苦(有关此点我将在稍后作更详尽的论述)演证了与欣赏求知的成功相关的能力。这些感情表达了一个信念:受到问题的折磨就是相信它有解决的方法;欢庆发现就是承认它是真实的。
把求知寄托的热情方面与其他热情或不是寄托的弥漫性状况相对照时,求知寄托的热情方面就变得更界线分明了。身体上的深度痛苦弥漫到我们的整个人身,然而这样的痛苦感觉并不是动作或寄托。当某个人觉得热或疲劳或厌烦的时候,这种情况就会弥漫地影响他的精神状态,但这并不意味着除了他自己所受的痛苦外有任何的肯定。除此之外,还有几乎与这些痛苦同样被动的肉体快感,但是,我们的感官更深度的愉悦感来自我们的原欲的满足,并且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它使某种方式的寄托成为必然。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想我们可以把积极地参与到我们的寄托之中的个人因素和我们仅仅于其中承受自己的感觉的种种主观状态区分开来了。这种区分确立了个人的概念,它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就个人因素服从它自己认为是独立于自己的要求而言,它不是主观的;但就它是一种受个体热情引导的行动这一点而言,它也不是客观的。它超越了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裂缝。
作为个人因素的逻辑母基的寄托的结构,从自觉地解决一个问题的行为中就非常清楚地显现出来了。这些行为只突生在较高的求知层次上,它们倾向于在老练程度更高的层次上再一次消失。解决问题的行为把低于自身与高于自身的两个相邻领域中的种种元素结合起来了。在此,首先探讨一下这两个领域就能很好地对它作一介绍。
在求知刻度尺的低端,是对原欲的满足。这种类型的过程,比如食物的选择,可能表现出微妙的辨别力,但这种辨别力主要是不经考虑的,而不是受到自觉的个人判断的引导。同样,我们用以注意事物或辨认物体的感知行为,虽然有时需要明显的智力努力,但通常并不涉及任何的深思熟虑,而是自动地完成。尽管种种原欲和感觉冲动是明显的个人行动,但它们却是我们自己内部的个人的冲动,我们可能无法总是用它们来与自己认同。我们常常不得不抑制自己的原始欲望并矫正我们的感官判断,这种判断表明这样的次求知作为并不完全是我们自己的寄托。在求知刻度尺的高端,我们发现种种智力形式由于相当不同的原因而使我们的个人参与趋向减小。数学学科被公认为诸学科中最完美的,而科学则被认为是一切智力技艺中最完美的技艺。虽然这些主张可能过分夸张甚或是全然错误的,但它们表达了一种不可避免的形式化智力的理想,这一理想把个人寄托的一切痕迹都从其表现中清除掉了。
解决一个言述问题的自觉与不懈努力居于这两个极端的中间。它把我们与较高级动物共有的实现连贯性的天生冲动引向言述思维的启发性操纵之中。在此,科学可算是一个主要的例子。一个科学发现者的杰出能力在于他成功地在别的心灵面对同样的机遇时不认识或认为没有利益的探讨路线上开展工作的能力。这就是他的原创力。原创力必须具有杰出的个人首创精神和矢志不渝的热情,这种热情有时达到入迷的程度。从一个隐藏问题最初的前兆到探讨这个问题的全过程以至问题的解决,这一发现过程都受到个人幻想的引导,并得到坚定的个人确信的维持。
虽然原创力与完全形式化的智力这一理想有着尖锐的冲突,但它也与内驱力的满足完全不同,因为我们的种种原欲是我们自己的,它们寻求满足的是我们自己;而发现者寻求一个问题的答案却既使自己又使别人得到满足和推动。发现是一种把满足、服从与普遍的立法牢不可分地结合起来的行为。
有些发现显然揭示了某种已经存在的东西,如哥伦布发现美洲。这并不有损于对发现者原创力的衡量,因为尽管美洲就在那里等着哥伦布去发现,它的发现还是要靠他来作出。但是,一项激进的革新的普遍意向也可以被表述为对它的预先存在的感觉。当一位提出了一个诸如非欧几里得几何学或集论这样新的大胆的观念的数学家要求他的不情愿的同仁们予以承认时,他表明了在自己的探讨中他的目标是为了满足预先存在的求知价值标准,表明了他把自己的思维产物视为为了满足这些标准而对预先存在的某种可能性的揭露。即使在诸自然学科中,激进的革新也可能不得不依赖于有待发展的感情的接受。现代物理学的纯数学框架从以前各代人的观点来看是令人不满的,因为他们寻求的是用力学模型来作解释。为了得到流行,物理学家们不得不教育公众使用新的求知评赏标准。然而,现代物理学的先驱们从一开始就设想到新的感情潜隐于他们的同行之中,当受到更深刻更真实的、对这一新感情具有吸引力的观点的种种可能性的影响时,这种感情是会在他们身上发展起来的。他们着手按照更基本的、他们设想为预先存在且能普遍地激发兴趣的求知标准来修改现行的科学价值标准。所有这一切当然特别适用于种种艺术革新。
我们对原创力的评赏应能使个人性与主观性之间的区别显得更加清楚了。一个人可以具有非常独特的特别爱好或憎恶,但他依然不可以被认为具有原创力。他的迥异的感情将只被视为癖性。即使他全然把自己封闭在他自己的私人世界里,他的状况也不被认为是一种寄托。相反,他将被说成为感情和幻觉所困,他甚至可能被证实是精神错乱。当然,原创性可能会被误认为发疯,这种情况已在现代画家和作者的身上发生过。相反的情况也很常见,即饱受妄想煎熬的人们可能会相信自己是大发明家、发现者、预言家等等。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常常可能被互相混淆。至此,已足以再一次确立把它们区分开来的原则了,即:寄托是一种个人选择,它寻求并最终接受某种被(引起寄托的个人以及描述这一寄托的作者都)认为与个人无关地提出来的东西;而主观性本质上完全是有关的个人所从属的某种状态。
在此,我们在寄托的情境下观察到了个人性与普遍性的相互关系。从事某种探索的科学家给他自己的标准与主张赋予了与个人无关的地位,因为他把它们视为科学在与个人无关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但是,他为了评价和指导自己的努力而服从科学标准,这种行为则是他可以把他的那些标准说成是预先存在或甚至是否存在的唯一意义。除了通过承认这些标准对他自己的管辖范围是他对自己的心灵努力的追求持有责任的诸多条件的一部分以外,没有人能识知普遍的求知标准。我可以在我自己的寄托的情境下谈论事实、知识、证据、现实等等,因为这种寄托是由我对事实、知识、证据、现实等等的探索构成的,对我有约束力。这些都是寄托目标的特有名称,只要我寄托于它们,它们就适用,但它们却不能被派上非寄托性用途。你不可能在不自相矛盾的情况下谈论你不相信的知识或不存在的现实。我可以否定某些特定知识或特定事实的有效性,但到了那时,它们对于我来说只是知识或事实的称谓罢了,应被定义为“知识”或“事实”,因为我并没有对它们有什么寄托。从这种意义上看,寄托是探讨普遍地有效的东西的唯一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