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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秩序原理》第一部分 自由的价值 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 第九节

《自由秩序原理》第一部分 自由的价值 第四章 自由、理性和传统 第九节 知识产权辩论会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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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九节当然,上述考虑并不能证明在一社会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各种道德信念都是有助益的。恰如一个群体的发展可以归功于该群体的成员所遵守的道德规则(其意义在于这些道德规则经由成功而显示出来的价值,最终会被这一获
第九节
当然,上述考虑并不能证明在一社会中逐渐发展出来的各种道德信念都是有助益的。恰如一个群体的发展可以归功于该群体的成员所遵守的道德规则(其意义在于这些道德规则经由成功而显示出来的价值,最终会被这一获致成功的群体所领导的整个民族所效法),一个群体或民族也可能会因其所遵循的道德信念而遭摧毁。因此,只有最后的结果才能够表明引导一群体的种种道德理想是助益性的,还是摧毁性的。尽管事实上存在着这样的事例,即一个社会渐渐地视某些人的信念为善之体现,但是这绝不能证明他们的信念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遵循就不会导致该社会的解体。完全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民族因遵循被该民族视为最智慧、最杰出的人士的信念而遭致摧毁,尽管那些“圣人”本身也有可能是不折不扣地受着最无私的理想的引导。在一个社会中,其成员如果仍有自由选择自己的实际生活方式,那么上述危险就会大大减少,因为在这样一种社会中,各种毁灭性的或衰败的苗头和趋势会得到自行矫正:只有那些受“不切实际”的理想指导的群体会衰败,而其他根据当时的社会标准被认为较少道德的群体则会取而代之。但是,这样的事情只会发生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因为在自由的社会中,人们不会强迫其所有成员都去遵循那种不切实际的理想。如果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被迫遵循相同的理想,又如果异议者不得遵循与此不同的理想,那么这些规则也只能通过因遵循它们的整个民族的衰败而被证明为不确当。 
这样,便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多数对一道德规则的共同同意,是否构成了把这种规则强制适用于对它持有异议的少数的充足理由,或者说这一因多数同意而产生的权力是否就不应当受到更为一般的规则的限制——换言之,普通的法规是否应当受到一般性原则的限制,一如有关个人行动的道德规则也会排斥某些行动,而不论这些行动的目的是何等善良。政治行动一如个人行动,也极需要有道德规则的支撑,而且连续性的集体决策的结果以及个人决策的结果,只有在其与那些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诸原则极为符合的时候,才会是有助益的。 
这类调整集体行动的道德规则,发展极为缓慢并充满了困难。但是,正是这一点应当被视为是它们珍贵的表征。由我们人类发展起来的为数本来就不多的这类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个人自由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这种个人自由的原则视作一种政治行动的道德原则最为恰当。如同所有其他的道德原则那样,个人自由的原则也要求自己被作为一种价值本身来接受,亦即被作为一种必须得到尊重而毋需追问其在特定情形中的结果是否将具助益的原则来接受。如果我们不把个人自由原则作为一种极为强硬的以至于任何权宜性的考虑都不能对其加以限制的信念或预设来接受,那么我们就无从获得我们想得到的结果。 
对自由的主张,从终极的角度来看,实是对一系列原则的主张,也是对集体行动中权宜性措施的反对;一如我们所见,这就等于说,只有法官而不是行政人员可以命令采取强制性措施。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一位知识界领袖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就曾把自由主义描述成“一系列原则的体系”(systeme de principes),我们可以说他把握住了这个问题的实质。自由是一种体系,在此一体系中,所有政府行动都受原则的指导;但除此之外,自由还是一种理想,此一理想如果本身不被作为一种支配所有具体立法法规的最高原则来接受,就不能得到维续。如果不把这一基本规则作为一种不会对物质利益做任何妥协的终极理想而予以严格的遵守——这样一种理想,即使在某种短暂的紧急状态中而不得不遭暂时的侵损,也必须构成所有恒久性制度安排的基础——那么自由就几乎肯定会一点一点地蒙遭摧毁。这是因为在每一特定情形中,人们总是有可能允诺某些具体的和切实的好处;尽管这种给予具体好处的做法只能以限制自由为代价,但是那些因此而被牺牲了本来可由自由提供的益处,就其性质而言,却始终是未知的和不确定的。一个自由的社会所能提供的种种允诺,对于特定个人而言,始终只能是各种机遇而非种种确定性,只能是种种机会而非种种明确的赐物,此为一不争之事实;因此,如果自由不被视作最高原则,那么自由社会所提供的种种允诺,就必定会因其性质的缘故而被证明为致命的弱弊,并使自由渐渐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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