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手段与目的
所谓选择,就是在两个以上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之间挑出一个,而舍弃其余的替代方案。每当某个人的处境有多个彼此互斥的行动方案供他选择时,他就会选择其中一个。于是,生活意味不停的选择。行为,是受选择指挥的行动。
决定某个选择之具体内涵的那些心思活动,若非指涉最终目的,就是指涉用来达成最终目的的手段。前一种心思活动,称为价值判断,而后一种心思活动,则是从相关的事实命题推衍出来的技术性决定。
严格的说,行为人只追求某个最终目的,即,他想达到某个比其他可能的情境更为适合他的情境。对于这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以宣称“人,偏好使他较多快乐的事物,甚于使他较少快乐的事物”,也就是,“他追求快乐”,来加以描述。快乐——就伦理学使用这个术语时所采用的那种纯粹的形式意义来说——是唯一的最终目的,而其他一切事物和事态都只是用来实现这个最高终极目的的手段。然而,由于习惯采用一种比较不精确的表达方式,所以时常有人也把所有能够直接并立即产生满足的那些手段,称为最终的目的。
一切最终目的的特征,在于它们完全取决于每一个人的个人主观判断;个人主观的判断,是他人不能予以审查和测量的,更不用说予以纠正。每一个人,对于关系到他自己的满足与快乐的事物,是唯一与最终的仲裁权威。
由于时常有人认为,前述这个根本认识和基督教的教义并不相容,所以这里从基督教信仰的早期发展史,拿几个例子来说明该根本认识确实无误,也许是恰当的。许多殉教者为了得到救赎与永恒的幸福,而拒绝他人视为无上喜悦的东西。他们不理会同胞善意的劝告,说只要他们向神圣帝王的雕像鞠躬,便可拯救他们自己的性命;他们宁愿为他们自己的信仰献身,也不愿意以放弃永恒的天国幸福,换得他们的身躯健全。某个人能提出什么理由,去说服他的同胞别当殉教者?他可以尝试驳倒教徒的信仰所倚赖的精神基础,使教徒对福音书的要旨,以及对教会所作的相关解读失去信心。这等于尝试去动摇教徒的信心,使他怀疑他的宗教信仰,作为获得救赎与永恒幸福的手段,是否足够有效。如果这种尝试结果无效,则任何进一步的劝说也将产生不了什么效果,因为这时只剩下两个最终目的——永恒的天堂幸福和永恒的地狱惩罚——之间的抉择问题。于是,殉教看来便是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而该目的,在殉教者看来,保证永恒的极乐。
一旦人们大胆质疑或审查某个目的,他们便不再把它当成目的来看待,而是把它当作一个达成某个更高层次目的的手段来处理。最终目的,超出任何理性检视的范围。其他一切目的,都是暂时的或阶段性的目的。一旦它们被拿来和其他目的或手段相比较,它们就会变成手段。
各种手段,按照它们产生某些具体效果的能力,接受判断或评价。价值判断是个人的,主观的和最后的,而关于手段的判断,基本上则是根据某些事实命题而做出的推论,这些事实命题陈述相关手段产生具体效果的能力。对于某个手段产生某一具体效果的能力,每个人可能有不同的意见和争议。至于最终目的的价值评估,则不存在人人适用的标准。
手段的选择,可以说,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这里,“技术”一词,是就最广泛的意义来讲的。最终目的的选择,则是一件切身的和主观的个人事情。手段的选择,是一个理性问题,而最终目的的选择,则是一个事关灵魂与意志的问题。


